各镇(街道)化解村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解村级债务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对2024年1月至9月,已化解村级非经营性债务的村集体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经市化解村级债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潜江市2024年村集体化解非经营性债务奖励方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潜江市2024年村集体化解非经营性债务奖励方案
2024年10月18日
潜江市2024年村集体化解非经营性债务奖励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资金
本方案所称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化债奖励资金)是指省安排用于奖励村集体化债的资金。
二、奖励对象
化债奖励资金分配体现激励性原则。奖励2024年1月至9月已完成非经营性债务化解和用现金偿债的村(社区)。
三、奖励方式
(一)2024年1月至9月,非经营性债务清零的22个村(社区)奖补66万元(各村奖补3万元)。
(二)2024年1月至9月,现金化债324.85万元,按现金化债的17.5%奖补60万元。
四、扣减事项
凡出现下列问题的,每一项扣减村(社区)奖励总额的10%,扣减资金再奖励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社区)。
(一)化解债务相关文档资料收集不齐全不规范的;
(二)财务核算处理不正确的;
(三)债务核减与实际化债依据(会议纪要、豁减手续)不符的。
五、工作要求
(一)专款专用。化债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村级化解债务。确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弥补工作经费、对工作人员个人奖励、兴建楼堂馆所等与村级债务化解不相关的支出。
(二)加强监督。市财政局应加强监管,确保奖励资金分配合理、使用合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责任追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化解村级债务奖励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地方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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