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江市惠民补贴“一卡通”基本情况汇总表 |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主管部门 | 补贴资金名称大类 | 补贴资金明细项目 | 政策享受对象、内容及标准 | 咨询电话 | 备注 |
| 1 | 1008 | 民政局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根据《潜江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自2026年1月起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11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125元/(人·月)。 | 0728-6243778 | |
| 2 | 22153 | 民政局 | 其他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凡潜江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标准:80-89周岁的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的为每人每月8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为每人每月350元。 | 0728-6243778 | |
| 3 | 22163 | 民政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孤儿养育费 | 1.孤儿养育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社会散居1516元/月/人,集中供养2426元/月/人。 2.对年满18周岁以上,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等资助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3.文件依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2026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25〕51号)。 | 0728-6243778 | |
| 4 | 1006 | 民政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农村低保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或持有湖北省内户籍,在潜江市行政区域内长期生活、人户分离的困难群众,满足相关条件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农村低保标准为694元/月(8328元/年) | 0728-6243778 | |
| 5 | 1001 | 民政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城市低保 |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城市低保标准为758元/月 | 0728-6243778 | |
| 6 | 1002 | 民政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城市全自理供养对象(含半护理分散供养对象)、半护理集中供养对象、全护理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为1516元/月、1641元/月、3095元/月。 | 0728-6243778 | |
| 7 | 1007 | 民政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农村全自理供养对象(含分散半护理对象)、农村半护理集中供养对象、农村全护理供养对象救助供养标准分别为1388元/月、1513元/月、3012元/月。 | 0728-6243778 | |
| 8 | 1018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对象是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之前年满60周岁)。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 | 0728-6242578 | |
| 9 | 1020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再婚家庭男女双方都需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我省自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890元/(人·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为690元/(人·月)。 | 0728-6242578 | |
| 10 | 1019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计生手术并发症对象免费治疗经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纳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制度对象为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0元、390元、260元。 | 0728-6242578 | |
| 11 | 1017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0-14岁农村和城镇社区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若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的,其子女年满14周岁,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限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年×领证年限,从2009年开始计算领证年限),夫妻只有一方为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保健费按60元/年的标准发放。 | 0728-6242578 | |
| 12 | 1021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区级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奖励 | 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采取分级负责、分期兑现的办法,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政府负责解决。对原在中央在鄂企业或省属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其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奖励对象死亡的,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 0728-6242578 | |
| 13 | 113436 |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肢体残疾人补贴标准260元/人。 | 0728-6242353 | |
| 14 | 101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补贴类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鄂农发〔2024〕44号,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一般不超过30%。 | 0728-6243062 | |
| 15 | 22171 | 农业农村局 | 教育资助补贴类 | 雨露计划 | 全市防止返贫致贫丶需要继续帮扶脱贫人口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包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按每生每学期市内2000元、市外15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0728-6243062 | |
| 16 | 1012 | 财政局 | 农业农村补贴类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2020年补贴标准:74.4元/亩;2021年补贴标准:74.3元/亩;2022年73.9元/亩;2023年74.3元/亩;2024年74元/亩;2025年补贴标准:74.3元/亩。(取整) | 0728-6244893 | |
| 17 | 1035 | 移民服务中心 | 生态环保补贴类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原迁移民享受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规定,扶持期限在现有基础上延长5年 | 0728-6435828 | |
| 18 | 1013 | 住建局 | 农业农村补贴类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纳入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以下简称 政策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分散供养非特困人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危房补助标准和办法。 | 0728-6955468 | |
| 19 | 1030 | 应急管理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救助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0728-6239512 | |
| 20 | 150036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补贴类 | 农机报废补贴资金 | 鄂农发〔2025〕25号,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三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种类 新机具设备为前提。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按840元/台进行更新补贴,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办程序实施。 | 0728-6243062 | |
| 21 | 110038 | 民政局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临时救助补助资金 | 过渡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最高年度累计不超过我市月城市生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最低按照一次性给予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 | 0728-6243778 | |
| 22 | 113567 |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平均每人150元。 | 0728-6242353 | |
| 23 | 113622 |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 | 在湖北省内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贴;在潜江市本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7-15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给予400元生活补贴。根据实际康复训练时间按月计算。 | 0728-6242353 | |
| 24 | 130026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育儿补贴金 | (一)补贴对象。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二)补贴标准。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 0728-6242578 | |
| 25 | 113602 |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 | 扩大资助人员范围:将领取企业养老待遇的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资助范围。 | 0728-6242353 | |
| 26 | 113679 | 残疾人联合会 | 社会救济补贴类 | 残疾人临时救助 | 每户慰问标准上调到500元。 | 0728-6242353 | |
| 27 | 133051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一)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应是独生子女死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 49 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 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 10000 元一次性抚慰金。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10000 元。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 5000 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 10000 元。以上对象,已领取全省统一发放的一次性抚慰金后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丧偶、离异、再婚、复婚)的,不再重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再婚的,其再婚家庭中的另一方不得享受一次性抚慰金。对象在申报当年死亡的,照常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0728-6242578 | |
| 28 | 133227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潜江市户籍人口一次性生育补贴 | (一)补贴对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对象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一方或双方及生育的二孩或三孩及以上为本市户籍。2.2024 年 1 月 4 日后(含当天)出生的二孩或三孩及以上;3.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未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或三孩及以上的。(二)补贴标准1.符合条件生育的夫妻,生育二孩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 元,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 10000 元(孩次认定以审核结果为准)。2.二孩、三孩及以上以夫妻曾经生育并存活子女数确定,收养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孩次的计算。3.第一次生育和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同时认定为二孩和若干个三孩 (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同时认定为若干个三孩。二孩、三孩奖励政策可以叠加享受。4.再婚家庭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5.离婚家庭按照离婚前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计算孩次,一次性生育补贴由抚养新生孩子的一方(监护人)享受。6.外县市户籍生育二孩或三孩及以上的夫妻及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已享受外地一次性生育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 0728-6242578 | |
| 29 | 22187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计生特殊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 0728-6242578 | |
| 30 | 22186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 奖励标准:每人奖励 3500 元。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潜江市城镇居民户籍;2、1996 年 1 月 1 日以后,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申报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下简称“企业退休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以下简称“农村奖扶”);5、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下列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1、2014 年 12 月 31 日后将户口迁入我市、迁入时男性已年满 60 周岁、女性已年满 55 周岁;2、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死亡或将户口迁出我市的。 | 0728-6242578 | |
| 31 | 23004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健康补贴类 | 计生手术并发症未纳入低保的生活救助金 | 市政府《关于对未纳入低保的计生手术后遗症对象进行社会救助专题会议纪要》(〔2016〕7号)。 | 0728-6242578 | |
| 32 | 22170 | 农业农村局 | 农业农村补贴类 | 特色种养殖 | 关于印发潜江市贫困户特色种植养殖财政扶贫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潜江市贫困户特色种植养殖财政扶贫资金补贴方案》 | 0728-6243062 | |
| 33 | 150039 |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 农业农村补贴类 |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保障部分) | 村主职干部的基本报酬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一)主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标准为55842元/年。(二)副职干部基本报酬标准为36624元/年。 | 0728-6238294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