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7〕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落实好保护耕地地力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镇处要对照《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并将各地领导小组及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经管局备案。
二、各区镇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情况(政府文件)和分户申报表(电子表)务必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经管局土地承包管理科(联系人:周治文,电话:6249568)和市财政局商贸科(联系人:付义平,电话:6244748)。
三、各区镇处农技服务中心、财政所(分局、局)、经管站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赢得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理解和支持。
潜江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7〕15号)文件精神,2017年要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改革。为全面落实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政策,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因我市各镇、处土地确权没有全部完成,按省有关意见,全市各镇、处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各管理区由于实行“两田制”,农补面积按照“两田制”规定,以“身份田”和“承包田”面积为基础实行补贴。
各镇、处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区镇处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各镇处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且历年缴纳承包租金,并在镇处经管站上账、开票、备案,才能纳入补贴范围。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地,或通过改变或调整弓口形成的机动地,以及不被经管部门认同的机动地,不得申报补贴。
各管理区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其中“承包田”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管理区(办事处)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送交当地财政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集体经营耕种的耕地,按照管理权限,须报市农管局、市农业局及市政府备案同意,才能上报农补面积。
(三)不享受补贴的范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
3、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7、经市人民政府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面积核定程序与方式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按照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区镇处。
(二)面积核实。各区镇处组织政府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承包村组机动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各区镇处负责。具体由区镇处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区镇处公章后,由区镇处组织政府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应将全组(队)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队)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并拍摄留存影印资料。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四)面积确认。各区镇处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区镇处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经管局。市经管局审核、汇总各区镇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市农业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市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与方式
全市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各区镇处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区镇处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区镇处公章后,由区镇处组织政府包村干部、农补各成员单位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给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区镇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区镇处财政所向市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农商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于2017年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区镇处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同一农户耕种同区镇处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当地财政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市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区镇处“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农民补贴专户后,市农商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市农商行在发放完补贴资金后,应向市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在市农发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区镇处财政所,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四、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镇处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区镇处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农业、财政、经管、农村综改办、监察、国土、审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市政府负责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全市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
(二)各区镇处全面负责辖区内补贴具体工作组织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工作中的矛盾按政策妥善化解。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镇处统计汇总。
(四)农业部门负责向区镇处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负责与市农商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市农商行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六)经管部门负责向区镇处提供农户确权土地二轮延包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分别由市农管局和所在镇、办事处核定统计上报),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区镇处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会同市农业局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八)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土、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负责向区镇处、市监察局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耕地、已颁发林权证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等有关资料。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农管部门负责统畴、协调与监督各管理区的农补政策落实工作。
(十三)市农商行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十四)信访部门负责全市农补工作的来信来访的接访处理,并对上访人员进行政策解读与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市人民政府将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各地要在农户集中地方广泛张贴,同时在全市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加强政务公开。全市将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市财政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农业、财政、经管、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工作监管。农业、财政、经管、农村综改办等部门及区镇处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市财政局在市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五)实行责任追究。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镇处,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延误工作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表样)
附件: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 单位: 亩 | |||||||||||||||||||
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 签字 | ||||||||||||||
姓名 | 家庭 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确地实测面积 | 土地二轮延包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长年抛荒耕地 | 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耕地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乡镇政府审核人: | 村干部: | 经办人: | ||||||||||||||||||
注: | 1.每个农户第6栏、第7栏只能选其一填报。 2.农户新增退耕还林面积填报在第17栏中扣除。 | |||||||||||||||||||
3.第11栏=第12栏至第17栏之和。 4.第18栏=第6栏(或第七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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