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涉及财政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公布如下,后期证明用途申报过程中,通过主动或内部核查确认,不再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潜江市财政局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庭情况 | 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基金 | 《省财政厅 湖北保监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金【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二)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或常住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社区村委会 公安机关 | 主动核查或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2 |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 | 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基金 | 《省财政厅 湖北保监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金【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社区村委会 公安机关 | 主动核查或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3 |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基金 | 《省财政厅 湖北保监局 省公安厅 省卫生厅 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金【2011】13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困难补助应当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 社区村委会 公安机关 | 主动核查或政府部门内部核查 |
4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会计从业人员申请信息化调转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会规【2011】7号)(2018年10月份该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经取消,不再提交 |
5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会计人员任用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鄂财会规【2011】13号)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经取消,不再提交 |
6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人员上岗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财会发[2009]14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主管会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经取消,不再提交 |
7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会规[2013]9号)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经取消,不再提交 |
8 |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证明 |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会规[2013]13号)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 | 财政部门 | 会计证已经取消,不再提交 |
9 | 非营利组织年度检查结论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鄂财税发[2014]17号):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 主动核查或者通过合同凭证等材料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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