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财综〔2012〕178号
潜江 市 财 政 局
关于启用市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通 知
市直各单位,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市直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根据《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决定启用市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直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实施上线的整体推进步骤
从2012年11月1日起市直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非税单位)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原则,统一使用市直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第一批上线运行的单位为市城乡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物价局、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潜江中学、市教育科研所等21家单位,其他市直单位将根据网络联通情况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全面推行。
二、市直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的适用范围
市直非税单位下列非税收入一律通过市直非税征管系统收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附加)。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不含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三)罚没收入。即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源(产)有偿使用收入。即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五)专项收入。即依据法律法规,为支持某项特定公共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或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市政府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专项用途的资金。
(六)其他非税收入。即主管部门收取的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三、市直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
凡启用市直非税征管系统的市直非税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市直非税收入从2012年11月1日起,统一更换新票据购领证,并凭新票据购领证购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凡正式启用市直非税征管系统的市直非税单位原购领的有关《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停止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组织清理核销。
四、市直非税收入银行账户的管理
为方便缴款义务人缴款,市财政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行市支行等7家银行各开设一个“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见附件一),专门用于归集、记录、结算市直非税收入款项。各市直非税单位的非税收入要按本通知规定一律缴入“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五、市直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和工作流程
市直非税收入收缴统一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以直接缴款为原则。凡能直接缴款的一律实行直接缴款;直接缴款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暂实行集中汇缴:一是现金收取每笔金额小、发生频率高且附近没有银行代收网点的非税收入;二是按规定必须现场执收执罚收取的非税收入;三是受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实行直接缴款的非税收入。
(一)直接缴款。
1.同城现金缴款。市直非税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持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自主选择市直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 代收银行收到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经核查无误后收款,并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收款银行印章后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将已加盖收款银行印章的的第一联退还给市直非税单位。市直非税单位收到盖有收款银行印章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后,凭此联登记非税收入台账,同时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上加盖市直非税单位印章交缴款义务人作缴款收据。缴款义务人凭据办理相关业务。
2.同城转账缴款。市直非税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其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按照同行划转的原则,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办理缴款。缴款义务人开户银行收到缴款义务人提交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三联和第五联,经核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后,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将已加盖收款银行印章的第一联退还市直非税单位,剩余程序与同城现金缴款相关程序相同。
3.异地缴款。异地使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其方式按照银行汇兑方式办理。代收银行收到资金和相关信息后,按规定补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每日按市直非税单位、分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日报单,并于次日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证(代替《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连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日报单、代收银行对账单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非税局)。
4.市外缴款。缴款义务人在市外先缴款的,可通过电汇等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但必须在凭据用途栏简要注明“潜江市直非税单位编码和收费项目编码”。当款项到达代收银行后,由非税单位与银行核实补开《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收银行补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后,在《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义务人,剩余程序与同城现金缴款的相关程序相同。
缴款义务人先获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外缴款且未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市内代收银行的,按异地缴款方式办理。
(二)集中汇缴。
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暂实行集中汇缴的市直非税单位,收取款项后向缴款义务人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款金额不足1000元的,市直非税单位可于次日将所收款项分项汇总并填制《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缴入“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达到1000元的,市直非税单位应在当日将所收款分项汇总并填制《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缴入“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具体业务操作程序与直接缴款方式相同。
(三)退付程序。
对缴纳的非税收入,经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付手续:一是因发生技术性的差错需要退付缴款义务人的非税收入;二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需要退付缴款义务人的非税收入;三是市直非税单位误征或多征的非税收入。收入退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直非税单位根据缴款义务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填制潜江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潜江市市直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见附件3)并附相关说明等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非税局。
2.市非税局对市直非税单位报送的《潜江市市直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并符合退付条件办理退付手续。对尚在“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从该账户经市国库收付中心退付缴款义务人;对已缴入国库的资金,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不符合退付条件的,市非税局将《潜江市市直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退回市直非税单位。
(四)待结算资金的返还程序。
对依法缴入“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待结算收入的返还程序如下:
1.市直非税单位根据缴款义务人提出的返还申请,填制潜江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潜江市市直待结算收入返还申报单》(见附件3)并附相关说明等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非税局。
2.市非税局对《潜江市市直待结算收入返还申报单》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并符合返还条件办理返还手续。由市国库收付中心从“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返还缴款义务人。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市非税局将《潜江市市直待结算收入返还申报单》退回市直非税单位。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市直非税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非税收入征管模式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实行信息化征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内部协调,认真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式启用市直非税征管系统的市直非税单位要配备非税收入信息化征收管理所必须的core i3以上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各代收银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设立非税收入代收专柜,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操作规程;加强网络和设备的维护,做好银行内部业务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账等工作,每工作日上午11时前对上一工作日所收款项进行对账,并将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日报单、对账单、《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账通知联等单据和凭证核对无误后送达市非税局。
(四)暂时未启用市直非税征管系统的市直非税单位,其非税收入通过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方式缴入“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要积极做好网络联通工作,以尽快实现非税收入信息化征收。
(五)为帮助各市直非税单位了解和掌握市直非税征管系统的操作程序,市非税局统一编印发放市直征管系统操作手册和有关政策文件汇编,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指导和协助各单位做好征管系统软、硬件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六)各单位在使用市直非税征管系统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非税局反馈。
附件:1.《潜江市市直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
2.《潜江市市直待结算收入返还申报单》
2012年10月26日
附件1:
潜江市市直非税收入退付申报单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
收费项目名称 | 缴费日期 | 收费 票据号码 | 退付原因 | 退付金额 | 退付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缴款人(单位): 帐 号: 开户银行: | 申报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 ||||
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非税局审核意见: |
市财政局国库科审核意见: | ||||
备
注 |
附件2:
潜江市市直待结算收入返还申报单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元
| 缴费日期 | 收费 票据号码 | 退付原因 | 退付金额 | 退付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缴款人(单位): 帐 号: 开户银行: | 申报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 ||||
主管部门: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非税局审核意见: | |||||
备
注 |
潜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