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1260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综合处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31日 10:10:00 文  号:鄂财综发〔2026〕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13:00:00 名  称: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01 13:00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综合处

各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各监管分局,湖北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各试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3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力有序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

附件: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化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升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水平,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62号)、《财政部关于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4〕5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的通知》(财综〔202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依托湖北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和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安全、稳定、高效的财政电子票据共享应用通道,向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票据本省及跨省报销应用服务,实现财政电子票据无纸化、电子化、跨省域报销,解决财政票据获取难、核验难及报销手续繁琐等问题,有效控制重复报销、恶意退费等行为,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主要有以下六项任务:

(一)确定报销业务场景

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范围为省内所有涉及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及报销的领域,重点聚焦商业医疗保险补充报销、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场景,并逐步拓展至其他公共服务领域财政电子票据报销业务。

(二)选取试点单位

结合跨省报销工作实际,省本级、各市县可选取本地区部分业务需求大、试点意愿强的单位作为试点开票、报销单位,总结经验做法,固化模式机制,为全面推行跨省报销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省本级选择省人民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开票单位。商业医疗保险补充报销业务,选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作为试点报销单位。各市、州至少选择2家综合性医院,各县(市、区)至少选择1家综合性医院作为试点开票单位,涉及报销单位的试点商业保险机构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不设试点,涉及的省内经办机构全部纳入跨省报销范围同步推进。

(三)规范填列电子票据票面信息

各用票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完成自身业务系统和票据管理系统的适应性改造,确保开具的电子票据信息完整、准确、规范,并同步完善冲红锁定、状态查询等功能,从源头保障数据质量,防止虚假报销、重复报销风险。

(四)升级改造系统功能

升级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财政部公共服务平台对接联通,在湖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跨省报销功能模块,增强系统的稳定性、扩展性与安全性,实现与其他省份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数据的共享和交互。

(五)建立数字账户体系

依托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账户体系,包括个人数字账户和单位数字账户,其中,将“鄂汇办”“电子票夹”作为个人数字账户入口,将湖北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单位数字账户入口。

(六)规范跨省报销业务流程

1.票据归集。社会公众通过“鄂汇办”或“电子票夹”注册数字账户后,可以自动归集本人(本单位)在注册省份的财政电子票据,也可以通过列表查询的方式,查询归集在其他省份的财政电子票据。

2.报销申请。报销人通过数字账户将财政电子票据授权给报销单位,报销单位数字账户同步报销人授权的财政电子票据后,可以根据票据状态信息直接进入报销流程,不需要另行核验票据真伪。

3.票据核验。报销单位通过接口对接和数字账户两种方式实时查询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冲红等状态信息及鉴别真伪。一是通过接口对接方式向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发起电子票据版式或要素查验请求,获取核验结果;二是通过数字账户方式归集的财政电子票据均是真实有效的,无需另行鉴别真伪。

4.报销锁定。票据报销时,报销单位通过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发起财政电子票据锁定请求,由开票省将报销中的财政电子票据锁定,报销单位完成报销或拒绝报销后自动解锁。锁定中的财政电子票据不能进行冲红、换开等操作,其他单位也不能同时进行报销申请。

5.报销信息反馈。报销单位完成财政电子票据报销后,通过接口对接或单位数字账户方式,将报销结果、报销时间、报销金额、业务流水号、记账凭证号等报销信息反馈至开票省公共服务平台,由开票省记录报销信息,并监督报销的合规性,防止出现重复报销、违规多头报销等问题。

二、职责分工

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由省财政厅总体牵头,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数据局、湖北金融监管局和湖北大数据集团等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各市县具体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跨省报销各阶段工作,完成跨省报销各项任务。根据财政部对接流程规范,完成系统改造升级,做好系统联调、运维保障工作。做好跨省报销应用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分层分类指导各地、各单位推进跨省报销应用工作,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二)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工作部署,牵头组织本地区跨省报销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联合本地区相关部门确定前期试点开票单位、报销单位,组织票据系统、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宣传解读跨省报销工作政策规定,并积极探索拓展其他报销业务应用场景。

(三)省卫健委。配合选定省属试点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指导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协调省属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单位数字账户,按照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及管理要求提升数据质量、升级改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协同做好跨省报销应用政策宣传引导工作。

(四)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湖北金融监管局。协调省内社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开通单位数字账户,升级改造业务系统,逐步推广应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服务,协同做好跨省报销应用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省本级试点商业保险机构由湖北金融监管局配合选定。

(五)省数据局。协助完成“鄂汇办”作为个人数字账户及身份认证渠道的建设工作。

(六)湖北大数据集团。采取“投建管运”模式,按时间节点、标准要求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信创改造、智能监管功能建设,完善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功能,升级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跨省报销功能对接。

(七)开票单位。按照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及管理要求,升级改造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完成数据规范升级、数据质量提升和冲红控制功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数据填列信息,配合开展全流程联调测试工作。

(八)报销单位。结合单位实际选取报销接入模式,实施业务系统改造,申请开通单位数字账户,应用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服务,配合做好系统功能开发和联调测试工作,按规定及时反馈财政电子票据报销信息。

三、实施步骤

我省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分为筹备启动、系统功能建设、对接联调及试运行、参与单位正式上线、全面推广实施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筹备启动(2026年3月至2026年6月)。制定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方案,实施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信息系统信创改造、智能监管功能建设,完善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功能,选定试点报销单位、开票单位,确定跨省报销业务场景,指导各地做好跨省报销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跨省报销业务宣贯工作。

(二)第二阶段:系统功能建设(2026年7月至2026年8月)。按照财政部技术标准升级湖北公共服务平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身份认证体系对接,实现数字账户功能。与财政部、报销单位、开票单位接口通联,实现票据查验、锁定、解锁、报销、安全认证服务等功能。

(三)第三阶段:对接联调及试运行(2026年9月)。完成系统上线初始化,采集跨省报销单位基础信息。编写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系统操作手册,组织开展操作培训,使用真实数据试运行。开票单位、报销单位配合开展多轮联调测试,持续优化系统,确保满足上线要求。

(四)第四阶段:参与单位正式上线(2026年10月至2026年11月)。参与跨省报销单位正式上线运行,开展跨省报销工作。统筹利用财政官网、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传播渠道,做好试点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五)第五阶段:全面推广实施(2026年12月至2027年)。推动各地、各单位全面开展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业务。实现与全国各省的通联对接,扩大互通共享范围,持续提升湖北公共服务平台和跨省报销服务应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负责总体统筹推进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湖北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各市、州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于6月30日前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加强协调联动。全面掌握国家最新政策动态与工作要求,积极争取指导支持。加强与其他省份的横向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跨省报销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省直相关部门、各地区、各单位之间协调联动,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强化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做好跨省报销系统建设、数据规范和经费保障工作。省本级开票单位、报销单位跨省报销工作费用由本单位负责筹措解决。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定期调度进展,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四)加强安全防护。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参与跨省报销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构建安全防护体系,牢固树立数据安全意识,严格数据访问权限管理,切实防范系统和数据安全风险。

(五)加强总结宣传。及时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做好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应用宣传工作,认真梳理报送工作成果,充分利用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开展广泛报道,为推广财政电子票据跨省报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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