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规程

解读单位: 市财政局 来源: 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15:13 解读类型: 其他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2017-06-23 15:13 来源:市财政局


潜江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项目全过程的活动,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号)精神和《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等文件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市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它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全过程。

第四条  各参与方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识别

第五条  项目识别。对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型,适于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预选项目需经过PPP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PPP中心进行审核甄别。

第六条  主管部门推荐项目。主管部门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项目中遴选项目,主要包括建设急需、收益覆盖、风险优化、适宜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并向市PPP中心推荐。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项目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项目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存量项目。

第七条  社会资本推荐项目。社会资本认为能采取PPP模式的,可以用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市PPP中心推荐。

第八条  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市PPP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也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

物有所值评价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评价。定性评价主要是评价项目采用PPP与传统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定量评价对PPP项目全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物有所值量值,判断PPP能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主要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补助的财政支出金额不得超出当年财政收入一定比例,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  建立项目库。市PPP中心对已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会同主管部门编制中长期开发计划,通过信息平台对外发布。

 

第三章  项目准备

第十条  年度项目批复。市PPP中心会同主管部门将需实施的PPP项目,报市PPP领导小组审批,市PPP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指定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工作。同时,市PPP中心行文对主管部门项目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方案的编制,也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专业咨询机构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项目概况;根据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风险、融资需要等因素确定的项目运作方式;明确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配套安排等内容的交易结构;涵盖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等内容的合同体系;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原则合理确定的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选择的采购方式;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验证。市PPP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重点核定物有所值量值、财政支出额度和计划。

项目通过验证的,项目实施机构将实施方案报市PPP领导小组审批;未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调整实施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能采用PPP模式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审批。市PPP领导小组对通过验证的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市PPP中心依据市PPP领导小组将政府付费或补贴金额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五条  确定采购方式。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予以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PPP项目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发布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至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拟确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家数和确定方法,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八条  成立评审小组。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投标文件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中至少包含一名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评审小组开展资格预审,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市PPP中心备案;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足3家的,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发布采购公告。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项目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邀请函、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提供的资格文件、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等。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内容外,还应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二十一条  组织现场考察答疑。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量体裁会和答疑会。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评审。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投标文件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候选社会资本进行排名。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结果确认。项目实施机构组织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名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

第二十四条  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谈判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机构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项目实施机构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市PPP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公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合同中列明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合作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的服务收入额。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资本要依法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独资或政府指定相关机构参股,政府相关机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4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市PPP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监督社会资本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第三十条  项目融资。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及时完成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机构接洽、融资合同签订、融资交割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融资监管。市PPP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要做好融资监管工作,项目公司要按合同约定的融资方案融资,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项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可提取保证金直至项目合同终止;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订合同中相关融资条款。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设计。项目公司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优化设计方案,增加产品供给,控制投资规模。

第三十三条  项目施工。项目公司按项目采购需求进行施工建设,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工期。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机构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开始运营。

第三十五条  投资审计。市审计局或由项目实施机构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竣工后,市审计局对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确定项目投资额。

第三十六条  价格核定。市物价局要充分考虑物价变动指数、利率调整、建设投资回报期、投资回报率、营运维护成本等因素确定运营价格,制定价格调整机制。

第三十七条  政府付费。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按实际绩效付费,并建立财政补贴调整机制和PPP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  协商机制。项目实施机构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要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九条  监督管理。项目实施机构要监督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检查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市PPP中心要定期发布项目实施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项目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如项目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影响项目的正常营运,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可临时接管项目,直至提前终止合同。临时接管产生的一切费用,依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各责任方分担。项目公司承担的临时接管费用可从其应获收益中扣减。

第四十条  风险防控。市法制办进行规范性合同审查,防止法律风险;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运营风险管理;市财政局加强融资监管、防止债务转移;市审计局加强项目审计,防控投资风险。

第四十一条  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进行中期评估。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市PPP中心备案。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要建立信息披露机构,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三条  项目移交。项目合同到期后,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

第四十四条  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项目合同到期后,项目实施机构组建移交工作组,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合同约定的评估方案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第四十五条  办理移交。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并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衡过渡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绩效评价。项目移交后,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市PPP中心可进行再评价,向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并按规定予以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PPP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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