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珠家春秋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潜城管许决字〔2019〕2号),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横堤路13号中珠家春秋人行道进行停车活动,人行道长150米、宽20米、面积3000平方米,占用时间: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停车场内已安装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施划了停车泊位和交通标线,配有专人管理,具备了停车收费条件。
二、车辆停放计费标准为:中、小型车辆首次计费每小时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规定再次计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四、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