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中珠•家春秋停车场临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46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9日 12:38:1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19日 12:38:17 名  称: 关于潜江市中珠•家春秋停车场临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8-19 12:38

潜江市嘉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珠家春秋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北省政府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18〕46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潜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潜城管许决字〔2019〕2号),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横堤路13号中珠家春秋人行道进行停车活动,人行道长150米、宽20米、面积3000平方米,占用时间: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31日,停车场内已安装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施划了停车泊位和交通标线,配有专人管理,具备了停车收费条件。

二、车辆停放计费标准为:中、小型车辆首次计费每小时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连续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车辆最高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按上述规定再次计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停车场停放30分钟以内的机动车;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四、涉及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向车辆停放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费用,其车辆停放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五、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比照普通车辆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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