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校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4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1月02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校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2 00:00

各区、镇、办事处物价管理检查站、学区,园林教育分局,各校车公司:

为了加强小学幼儿园校车收费管理,保障学生家长和校车公司的利益,综合各校车公司、学区申报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小学幼儿园校车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学乘车费:小学乘车费实行分档计收。每趟营运里程10公里(含)以内,每人每天5元;每趟营运里程10-15公里(含),每人每天6元;每趟营运里程15公里以上,每人每天8元。每趟营运里程超过20公里以上,由学生家长、校车公司协商确定乘车费,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营运里程为实际里程加50%的空载率)。

二、小学生乘车费属服务性收费。小学生乘车必须严格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强迫乘坐。乘车费由提供服务的公司收取。各地根据实情,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严禁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接送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优先寄宿,客运为主,校车补充”的原则。

三、各校车公司应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制定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特困家庭学生的乘车负担。

四、按照《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幼儿园乘车费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费,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报市物价局实行备案管理。   

五、各校车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合理安排运营车辆,提高经济效益,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所指的校车生产标准必须符合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截至2012年10月16日第241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依法取得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校车标牌。

 

七、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潜江市物价局              潜江市教育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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