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潜江经济开发区集镇和竹根滩集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4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4〕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10月23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潜江经济开发区集镇和竹根滩集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3 00:00

 

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4号)规定及《市委关于加快推动潜江经济开发区环保综合治理工作专题会议记要》(〔2014〕第13号)和《潜江经济开发区环保问题整治方案》的精神,经认真调查研究,并结合两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制定潜江经济开发区集镇和竹根滩集镇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元/吨。

二、  征收范围及对象。潜江经济开发区集镇、竹根滩集

镇向城北污水处理厂污水归集管网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含小型加工企业)和个人。

三、  征收方式。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在收取自来水

费时按用户实际用水量一并代收,并按现有资金归集渠道划转市城投公司。

四、  执行时间。城北污水厂生活污水归集管网建成,且

开始处理生活污水的次月。

五、对鳏寡孤独、重病重残特困用户,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

六、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市环保局不得再向有关单位收取污水排污费。

七、市城投公司接文后应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接受我局对污水处理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的年度审核。

八、有关部门及征收单位在开征污水处理费时,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执收方案顺利出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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