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园林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4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00:00:00 文  号:潜价费规〔2014〕2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11月25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我市园林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

发布日期:2014-11-25 00:00

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潜江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0〕66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园林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型分类

停车车辆共分为三类:摩托车、中小型车、大型车。

二、收费标准

1、摩托车每泊位0.5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3元;

2、中小型车每泊位2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2元;

3、大型车每泊位3元/小时,每日每车累计最高收费15元。

对有关单位(个人)需要占道停车泊位的按有关要求申请施划停车泊位,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后缴纳城市道路停车费。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向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也不得对外和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三、收费时限:07:00-21:00。

四、免费时限

21:00-07:00。停车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道路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停车费。

五、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的主体为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委托你局代收。你局在实施收费前,应持财政部门的委托书正本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有关规定接受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

六、实施收费前,应对收费人员进行机动车道路收费培训。按照规定,要在收费路段设置道路停车的标识标牌,载明道路停车泊位及计费方式,并将批准文号、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部门的委托书、监督举报电话等在停车收费场所向社会公示。同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你单位要切实加强收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除规定外,不得随意减收或免收。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

 

 

                                                            潜江市物价局         潜江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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