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4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15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5〕1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15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信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3〕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潜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施收费。
二、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的主体是指本市范围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等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采取简易工况法。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的场地及设施设备、技术规范、检测书面结论等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类型每车每次检测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
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3.5吨)40元;
中型车辆(3.5吨<最大总质量≤10吨)50元;
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10吨)60元;
三轮汽车和低速车15元;
摩托车10元。
对只能按怠速法检测的特殊车辆,其收费标准按简易工况法减半收取。
以上标准为最终标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周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即: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六、下列检测不得收费或实行减免收费:
(一)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检测机构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抽查(含在停车场、道路等随机抽查)不得收费。
(二)按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经维修后进行复检的车辆在同一检测机构首次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经复修需再次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三)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医疗废物专用车、餐厨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专用车;环卫部门的垃圾清运、道路清扫车、道路冲洗车等排气污染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七、你公司开展检测服务应遵守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强行检测并收费。
八、你公司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机动车检测收费批准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频次,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九、物价部门将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十、本收费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公司重新报市物价局核批价格。
潜江市物价局
2015年4月9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潜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