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市中心医院肾上腺素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3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5〕3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市中心医院肾上腺素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批复
潜江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部分检验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潜医文〔2015〕8号)、《关于申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潜医文〔2015〕10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局成本监审分局成本审核情况,并综合参照本省其他城市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批复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见附表。附表中的价格为最高限价,你院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你院在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时,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服务,严禁自立项目和分解项目收费。
三、本批复自2015年10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由你院重新报市物价局核批价格。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潜江市中心医院肾上腺素测定等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