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试点改革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35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审规【2015】3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调整我市试点改革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8 00:00








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的意见》(鄂价政办发〔2015〕61号)和《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鄂价农医〔2015〕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试点改革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纳入全省第一批改革的潜江市中心医院,第二批改革的潜江市中医院。
二、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目标任务。通过取消试点医院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二)基本原则。总量控制、增减持平,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三、价格调整内容
   (一)省管价格项目(共106项)继续按鄂价农医〔2015〕149号、潜价审规〔2015〕3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市管价格项目(共3077项)
1、手术治疗类:1567项,价格项目编码33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即潜价审规〔2015〕19号文件印发价格)基础上市中心医院提高35%,市中医院提高25%;
 2、临床诊疗(除手术治疗外)类:876项,价格项目编码31类、32类、34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即潜价审规〔2015〕19号文件印发价格)基础上市中心医院提高30%,市中医院提高20%;
3、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109项,价格项目编码41-48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即潜价审规〔2015〕19号文件印发价格)基础上市中心医院提高30%,市中医院提高20%;
4、检验类:525项,价格项目编码25类。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前执行的价格(即潜价审规〔2015〕19号文件印发价格)基础上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均下调15%。
以上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
四、有关事项
1、本次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及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调整范围内的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和说明不变,不得修改和调整。
2、对适用于慢性病患者或部分特殊疾病患者长期性、经常性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保持基本稳定。
3、附件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医疗技术、病人就医等情况确定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3、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非综合改革医院,仍按省物价局、卫生厅鄂价费〔2005〕24号、潜江市物价局、卫生局潜价审规〔201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期间调整过价格的,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4、价格调整实施后,综合改革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和“一日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5、按照省政府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此次市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从2015年12月21日零时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关于印发<潜江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潜价审规〔2014〕26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请严格按照鄂价费〔2005〕24号、潜价审规〔2011〕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价格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潜江市中心医院试点改革市管医疗服务项目
指导价格
       2、潜江市中医院试点改革市管医疗服务项目
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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