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3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6年02月03日 00:00:00 文  号:潜价工服规【2015】3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03日 00:00:00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3 00:00








潜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重新审定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你中心收取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经营服务性收
费,应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进入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事项,在收费前应签订交易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你中心应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地、信息、咨询,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等服务(具体内容按《潜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执行)才能收取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未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收取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任何方式收取费用。
三、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收取,收费标准按成交额
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每宗收费最高不得突破10万。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 10以下(含10) 2.0
2 10-100(含100) 1.5
3 100-500(含500) 1.0
4 500-1000(含1000) 0.8
5 1000以上 0.6
    四、减免对象:对进入交易市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或农民之间进行交易的,不得收取综合产权交易服务费。
五、你中心应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并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农村综合产权服务的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
物价局关于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潜价工服规〔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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