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综合体非直抄用户终端电价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2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08:27:59 文  号:潜价审〔2018〕2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26日 08:27:59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业综合体非直抄用户终端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6 08:27

 

各区、镇、处物价管理检查站(科),市域内商业综合体经营单位(供电服务主体):

由于城市电网改造不够深入等历史性原因,我市商业综合体非直抄用户存量较大,终端执行电价较为混乱,为减轻商户电费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41)、《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201610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及检查处理等相关事项的批复》(鄂价检函201740号)等文件精神,就规范整顿我市商业综合体终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电力服务主体)应对服务对象

(商户)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20185月开始,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执行0.8251/千瓦时),不得直接捆绑向用户收取加价电费。

     二、商业综合体(电力服务主体)经营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物业费、租金的,对总表、分表之间共用部分电损可参照鄂价工服201822号文件规定按不超过总表电量7%的原则计入服务费、物业费或租金,不得再加价收取电费。商业综合体(电力服务主体)也可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精神,按国家规定电价向电力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分表之间的共用部分电损,分摊过程应向用户公开,不得暗箱操作,以电弁利。

三、商业综合体(电力服务主体)经营单位电力抄表发生的人工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租金中列支,不得向租赁商户另行收取。

四、各商业综合体(电力服务主体)经营单位接文后应认真做好价格自查工作,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切实减轻商户电费负担。各区镇办事处物价管理检查站按属地管辖原则做好本区域商业综合体终端电价整顿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市物价检查机构将从20187月起,对商业综合体终端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整改、顶风违价的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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