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52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09:49:11 文  号:潜价审〔2018〕4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09:49:11 名  称: 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9 09:49


 

潜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有关大型工商用气户:

    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建立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实施范围

    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出租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暂不纳入联动机制实施范围,但在疏导压力大时可一并纳入联动。

    二、联动机制原则

    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遵循兼顾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保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的原则。

    三、联动方式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调整:

    价格调整额=(计算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基期综合门站含税价格)÷1供销差率)

    实施联动后的销售价格=调整前价格+价格调整额

    综合门站价是指各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天然气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气量按天然气采购合同确定。供销差率按照《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环资﹝2017108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当上游综合门站价格波动幅度每立方米高于0.1元时,启动联动机制调价程序。当波动幅度每立方米低于0.1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五、调价程序

(一)天然气经营企业每年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资料。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提出调价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六、国家、省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七、我市非居民价格联动差额为2018610日居民和非居民基准门站价格并轨后高于基准门站价格(1.84/立方米)的购进差额。

    八、本联动机制自2018121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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