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发改价格〔2019〕2号
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境内高速公路除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二、充电电费按国家和省价格部门规定执行。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充电电度收取费用,上限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时0.80元。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我委将根据充电设施服务运行成本和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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