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园林城区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成果,进一步改善全市道路交通秩序,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农村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意见》、市城管委《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和《园林城区电动车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的安排,市局决定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摩托车、电动车(简称“两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深入开展摩托车、电动车(包括各种由电力驱动的四轮车、三轮车、二轮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谢卫国任组长,交警支队长陆先波、教导员吴位新任副组长,交警支队其他班子成员和各派出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秩序管理大队,由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魏代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情况汇总等工作。
二、整治重点
1、驾驶擅自安装车篷,拼装、改装等改变车辆外观的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不在非机动车道内或不靠道路右侧通行的;
3、饮酒、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
4、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5、驾驶无号牌、假牌、套牌、无保险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6、摩托车、电动车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乱停乱靠,或未在专用停车线内整齐规范停放的;
7、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未戴安全头盔,后座上搭载未满十二周岁儿童的;
8、对国家已有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而未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三、整治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坚持宣传先行,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两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表明整治决心,争取市民支持,扩大整治影响,增强整治效果。一是加强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潜江新闻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重点和措施;组织媒体随警作战,开展现场执法直播等活动,宣传营造对“两车”交通违法行为严管高压氛围。二是加强阵地宣传。在城区交通诱导屏、LED屏滚动播出整治宣传标语,在交通护栏加装宣传展板,在交警各业务窗口张贴专栏、摆放展板、发放《致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家属一封公开信》;三是加强“五进”宣传。编印“两车”整治喷绘专刊,送到各机关、社区、企业、学校、行政村和集镇广泛张贴。将《致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及家属一封公开信》,协助教育部门送到各学校,由学生转交家长,协调快递外卖、保险公司利用晨会例会,组织从业人员集中发送和学习。四是加强警示曝光宣传。选择“两车”交通事故案例,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由驾驶人谈感想,警示“两车”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利用各种媒介曝光“两车”不文明交通行为和“两车”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乱点,对违法当事人现场采访,组织交通参与者评析谴责。五是加强专项整治实战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两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用队伍的正面典型鼓舞士气、激励斗志。各单位要主动提供宣传素材,形成全队上下抓宣传的氛围。支队宣传专班要统筹分解宣传任务,每月排名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项目。
(二)开展“两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五一”假期前,交警支队组织开展约一周的“两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4月23日至26日、28日至30日,在园林城区设四个执勤点,每个点6人,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3:30至6:00时,集中查纠“两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每个执勤点配备遮阳伞2把、桌子2张、凳子5个、必要工具以及学习资料、抄写用笔和纸。由秩序管理大队负责提供,执勤单位负责保管。园林城区以外的农村地区,由责任区交警大队牵头、辖区派出所配合,到各乡镇主要集镇轮流开展联合整治,联合整治时责任区交警大队3人(民警1人、辅警2人),辖区派出所2人(民警、辅警各1人),共7人。园林城区集中整治警力安排为:
1.建设街老邮局执勤点
责任领导:吴位新
责任单位:交警一大队
责任人:王忠平
警力:一大队6人
2.南门(章华南路和兴盛路口)执勤点
责任领导:陈政清
责任单位:交警二大队
责任人:杨道华
警力:二大队6人
3.横堤路中心城执勤点
责任领导:何全胜
责任单位:交巡警大队
责任人:秦生龙
警力:交巡警大队6人
4.北门转盘执勤点
责任领导:魏代虎
责任单位:七大队(酒驾专班)车管所秩序管理大队
责任人:闫永泉秦艳柴生平
警力:七大队3人车管所3人(4月23日至26日),秩序管理大队3人(4月28日至30日)
(三)落实“两车”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五一”假期后,由各大队包片包干,开展“两车”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治理,完成工作常量。
在园林城区,交警一大队、二大队和交巡警大队要分别成立不少于4人的“两车”管理专班,专门负责在各重要路口和路段流动查纠“两车”交通违法行为。专班人员除参加交通警卫保卫及突发警情处置外,不参与其它执勤执法工作。要在交通平峰时段,组织相邻路段执勤人员集中查处“两车”交通违法行为。酒驾醉驾整治专班也要参与查处“两车”交通违法行为。
在农村地区,要按《省公安厅关于农村派出所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意见》安排,国省道由责任区大队负责整治,农村公路和集镇由属地派出所负责整治。责任区交警大队要适时牵头组织到各乡镇主要集镇开展队所联合整治。
(四)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共治。要按照市城管委《2019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的安排,主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园林城区电动车综合整治工作,形成“两车”治理齐抓共管合力。一是与城管部门联合整治“两车”停车秩序。由交巡警大队安排专人配合城管部门,对城区乱停乱靠摩托车、电动车一律拖离,驾驶人写承诺书并经教育后方可放行。二是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整治电动车销售市场。由车管所负责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凡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四轮车、三轮摩托车,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销售。鼓励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带牌销售,严禁销售摩托车、电动车遮阳篷。三是与交通客管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营运行为。由交警一大队、二大队按属地管理原则,配合交通客管部门对电动三轮车和四轮车非法安装车篷的一律现场拆除或切割,对非法载客载货营运的一律按非法营运依法处罚。四是与交通物流部门联合整治邮政快递车辆。由秩序管理大队与交通物流部门对接,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在为物流快递车辆通行、停靠提供便利的同时,共同加强从事物流快递的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五)开展“两车”办牌办证工作。5月份起,交警支队各大队、各派出所要全面启动摩托车办牌办证工作,电动自行车办牌办证工作待省局方案出台后开展。车管所负责办牌办证工作的业务授权、培训和指导,并将国家已公告的电动汽车、摩托车品牌、型号汇总印发各交警大队和派出所。综合管理大队负责装备保障。各交警大队和派出所要落实办牌办证场所和人员。各派出所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充分发挥村级干部的优势,对辖区摩托车、电动车的拥有量进行精准摸排统计,督促车主及驾驶人依法依规办理摩托车牌证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此次专项整治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深入开展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效果。交警支队支队长陆先波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指挥调度,支队其他领导按分线管片原则到各大队督战,具体为:教导员吴位新负责联系一大队,总支委员陈政清负责联系二大队、交巡警大队,副支队长何全胜负责联系三大队,副支队长许南山负责联系四大队,副书记李远俊负责联系五大队,总支委员洪琼负责联系六大队,副支队长魏代虎负责联系七大队(酒驾醉驾整治专班),纪检组长熊峰组织督导检查。
(二)用足法律依据。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对驾驶国家已有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机动车依法处罚。对驾驶其它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依法进行教育或处罚。对两轮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篷的一律强制拆除。对强行冲卡、暴力抗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固定证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有盗抢嫌疑的车辆,要移交辖区派出所查处。
(三)文明规范执法。在整治行动中,既要做到依法严管,又要坚持人性化执法,对驾驶其它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一律录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由当事人选择现场执勤15分钟、学习抄写法律法规、朋友圈转发检讨点赞或缴纳罚款等方式接受处理。要高度重视执勤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执勤人员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及单警装备,强化现场防护措施,坚决意外伤害发生。
(四)严格考核奖惩。由秩序管理大队按民警辅警人数明确各实战单位工作常量。由综合管理大队负责定奖励标准,对收缴“两车”车篷的单位实行以奖代补,用于解决参战人员误餐费。暂定每拆除1个车篷按5元的标准奖励,要有车篷集中销毁现场图像资料、交通管理信息平台有数据。集中整治行动后,“两车”非法安装遮阳篷、不遵守交通信号、逆向行驶等严重反弹的,将对辖区大队相关负责人履责不到位问题进行问责、轮岗。
(五)加强信息上报。各单位确定专人,每周五10时前上报当周整治工作信息。上报地址:ftp://10.77.32.225/秩序管理大队/“两车”集中整治文件夹,联系人:段斌18972192181。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一对上周整治情况进行排名通报(统计时间为上周五至当周四,以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内录入时间为准)。
附件: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标准
2019年4月15日
附件: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标准
1、擅自加装车篷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代码:10870),处罚依据:《法》第16条第1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处罚标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
机动车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代码:11110),处罚依据:《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70条第11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1分、警告。
机动车运载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代码:11111),处罚依据:《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70条第11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1分、处罚款200元。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违法代码:20131),处罚依据:《条例》第71条、《法》第89条、《湖北省办法》第66条第1款第5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89条。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代码20412)。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0项,罚款50元。
2、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
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代码:16251),处罚依据:《法》38条、90条,《条例》38、40、41、42、43条、《省办法》70条3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6分、处罚款20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违法代码:20071),处罚依据:《法》38条、《条例》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法》第89条、《省办》66条1款4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89条。
3、逆向行驶、违反禁令通行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代码:13010),处罚依据:《法》第35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70条第4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3分、处罚款200元。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代码:20040),处罚依据:《法》第35条、《法》第89条、《湖北省办法》第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89条。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代码:13440),处罚依据:《法》第38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9条第1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3分、处罚款100元。
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代码:13450),处罚依据:《法》第38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9条第1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3分、处罚款100元。
4、未在规定的车道内行驶或未在道路右侧行驶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代码:10180),处罚依据:《法》第36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8条第10项,处罚标准:警告。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代码:10181),处罚依据:《法》第36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8条第10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50元。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法代码:20050),处罚依据:《法》36、57条、《法》89条、《省》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车,处罚依据:《法》89条。
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违法代码:20250),处罚依据:《条例》70条1款、《法》89条、《省办》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89条。
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违法代码:20260),处罚依据:《条例》70条1款、《法》89条、《省办》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扣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89条。
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违法代码:20270),处罚依据:《条例》70条2款、《法》89条、《省办法》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89条。
5、违反载人载物规定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违法代码:10600),处罚依据:《条例》第62条第6项、《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8条第2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50元。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违法代码:60120),处罚依据:《条例》第55条第3项、《法》第90条、《省办法》第68条第3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50元。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代码:60130),处罚依据:《条例》第55条第3项、《法》第90条,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200元。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违法代码:20131),处罚依据:《条例》71条、《法》89条、《省办》66条1款5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89条。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代码:20132),处罚依据:《条例》71条、《法》89条、《省办》66条1款5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89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违法代码:20340),处罚依据:《条例》72条5项、《法》89条、《省办》第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89条。
6、违法停车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代码:10390),《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9条第13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100元;拖移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93条第2款。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代码:10391),处罚依据:《法》第56条第1款、《条例》第63条、《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9条第13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警告;拖移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93条第2款。
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违法代码:20140),处罚依据:《法》59条89条、《省办法》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第89条。
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代码:20150),处罚依据:《法》59条、89条、《省办》64条,处罚标准:处罚款2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7、遇红灯时不在停止线内等候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停在停车线以内或者路口内的(违法代码:12110),处罚依据:《条例》第51条第5项、《法》第90条、《湖北省办法》第68条第13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2分,处罚款50元。
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违法代码:12100),处罚依据:《条例》第51条第4项、《法》第90条,处罚标准:驾驶证计2分,处罚款200元。
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违法代码:12120),处罚依据:《条例》第51条第6项、《法》第90条,处罚标准:驾驶证计2分,处罚款200元;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代码:12430),处罚依据:《法》45条1款、《条例》53条2款、《法》90条、《省办》69条2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2分、处罚款100元。
8、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代码:20101),处罚依据:《条例》72条3项、73条1项《法》89条、《省办》66条1款7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非机动车,处罚依据:《法》89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代码:17120),处罚依据:《法》第22条第2款、《法》91条第1款、《湖北省办法》第72条第1款,处罚标准:驾驶证计12分、处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扣留驾驶证、可拖移机动车、可检验血液,处罚依据:《法》第110条第1款、《条例》第104条第3项、《条例》第105条、《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第1款第1、4项。
9、无证驾驶摩托车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代码:10050),处罚依据:《法》19条.第1款、《法》99条.1款1项、2款、《省》75.1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下可拖移机动车,处罚依据:《条例》104.1项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代码:10051),处罚标准:处罚款1000元。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代码:10052),处罚标准:处罚款2000元。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20030),处罚依据:《法》18条1款、《法》89条、《省办》66条1款1项,处罚标准:处罚款50元;拒绝罚款,可以扣留机动车,处罚依据:《法》89条。
10、驾驶拼装组装、已达报废标准或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010),处罚依据:《法》100条2款、《法》100条1款、2款、《省办法》75条第3项,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5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扣留驾驶证、扣留机动车、收缴机动车,处罚依据:《法》110条第1款、《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6项、《法》第100条第1款,强制报废,处罚依据:《法》第100条第1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011),处罚款1500元。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012),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2000元。
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020),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500元。
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021),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1500元。
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代码:10022),处罚标准:驾驶证计0分、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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