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 关于建立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9209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潜江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15:46:0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15:46:07 名  称: [省厅] 关于建立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0 15:46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进一步做实、做强专兼职法制员队伍,切实从源头上规范公安执法行为,全面提升全省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建立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

二、命名条件

(一)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或派出所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符合以下条件,经遴选,可以命名为法制警长(警员):

1.思想政治过硬,法治素养较高;

2.在执法办案岗位工作累计满三年,具有比较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

3.通过中级以上执法资格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警规警纪,未受过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兼任法制员的,不再命名为法制警长(警员)。

(三)符合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后,被确定为警长的,可以命名为法制警长;被确定为警员的,可以命名为法制警员。

三、工作职责

法制警长(警员)协助所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逐步实现专职化。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监督接处警、受立案、涉案财物、案件证据、执法办案场所建设使用等执法工作事项;

(二)对本单位办理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把关,为办案民警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对本单位刑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网上巡查、考评,及时发现、纠正执法问题;

(四)管理监督本单位法律文书和执法台帐建立、管理、使用情况;

(五)协助办理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执法信息系统的录入管理、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执法全流程记录等情况;

(七)督促落实法制部门、检察机关等作出的执法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管理本单位执法档案和民警个人执法档案,参与本单位民警的执法绩效考核;

(九)制定、修改、完善本单位的执法制度并协助组织实施;

(十)分析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单位负责人决策服务;

(十一)组织本单位开展法治教育培训;

(十二)完成本单位负责人或本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遴选命名

(一)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对符合命名条件的人选进行推荐;

(二)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政工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拟命名人选;

(三)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党委(组)集体审议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拟命名为法制警长(警员)的人选,下发命名决定,并逐级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备案。命名人选纳入全省公安法制人才库;

(四)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及派出所至少命名一名法制警长(警员);执法人员较多、执法办案量较大的单位可以命名多名法制警长(警员);城市较大派出所应当逐步设立“法制中队”“法制组”,对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管理和监督;

(五)法制警长(警员)每三年命名一次,由所在公安机关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宣布;

(六)命名期间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重新遴选命名。

(七)法制警长(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对其命名:

1.不履行法制警长(警员)工作职责的;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3.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

4.因职务变化、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五、工作要求

建立法制警长(警员)命名制度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系统治理公安执法问题的一项创新举措,法制警长(警员)是辅助一线执法单位负责人抓好执法监督管理、落实执法责任的重要力量。各级公安机关要为法制警长(警员)提供有力的工作保障,支持其履行执法监督职责。要加强对法制警长(警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要加强对法制警长(警员)的工作考核,对严格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重大执法问题的,从严追究责任。


湖北省公安厅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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