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符合规定条件受理范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受理范围
(一)湖北省内户籍居民
1、潜江市户籍居民。
2、湖北省内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注:所需材料请查看“省内居民办证须知”。
(二)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1、潜江市居住证持有人;
2、潜江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3、潜江市就学就业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6周岁);
4、潜江市暂住六个月的老人(60周岁以上)。
注:所需材料请查看“外省居民办证须知”;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现役军人在所属部队驻地办理(所需材料请查看“省内居民办证须知”)。
二、申请类别
(一)首次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从未申请过普通护照的,属首次申请。
(二)失效重新申请普通护照:申请人所持普通护照已过期失效,重新申请护照的属失效重新申请。
(三)申请换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仍在有效期,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一是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二是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是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三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补发普通护照: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公民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五)申请普通护照加注:普通护照的加注分为曾用名加注、姓名加注、换发加注、补发加注、曾持照加注等五类。
1、曾用名加注:对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曾用名加注。
2、姓名加注: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办理姓名加注。
3、换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换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换发加注手续。
4、补发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办理护照补发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补发加注手续。
5、曾持照加注:普通护照持有人在重新办理护照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手续,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应申请人申请,还可以在新申请的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
三、办理期限
申办(包括首次申请、失效再次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湖北省户籍居民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办理时限为20个自然日。
四、证件有效期规定
申请时16周岁(含)以上的证件有效期为10年;申请时未满16周岁的证件有效期为5年。
五、收费标准
护照160元/证;护照加注2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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