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政发〔2012〕8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683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供销合作社 发文日期: 2012年12月24日 10:12:5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年12月24日 10:12:53 名  称: 潜政发〔2012〕8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12-24 10:12

各区、镇、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推进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市商务企业改制办法,现结合我市供销社企业的实际情况,就推进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供销社企业改制的目标任务、基本思路

目标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三年内基本完成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

基本思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商务企业改制办法,按照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安置标准、统一资产处置的要求,整体推进、分段实施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成立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总公司),在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供销社企业实际,采取出让、重组、租赁、合资和股份制、关闭破产等多种形式,统筹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使供销社各企业转换机制,职工转变身份。对于基层供销社,在实施“两转”改制的同时,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基层供销社建设的政策规定,保留部分优良资产,采取与上级社联合合作的方式,继续发挥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

二、供销社企业改制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工作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清理企业债权债务,核定企业资产和职工权益;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建立企业工会组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开好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第四阶段主要任务是处置资产,筹措改制成本,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第五阶段主要任务是处理改制后的遗留问题,确定资产管理办法,经营和管理剩余资产。

三、供销社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供销社企业改制职工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安置方案进行,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一)安置事项。

安置对象为经原市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或者登记手续的在职职工。安置方式为按工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职工领取安置费的同时与原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的再就业优惠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安置时间界线以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中确定的时间为准。全市供销社系统企业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好坏,无论改制先后,统一以每一年工龄1214元的标准计发安置费,工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改制企业与在职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有关规定各自缴清解除关系时止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历欠的养老保险费,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201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按市人社部门确定的起点申报基数测算,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按市医疗保险局确定的金额标准(个人承担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缴纳一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全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开户缴纳了医保费的,按单位应缴纳的标准额退还给职工个人。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照人平12600元(其中:单位缴纳12000元,个人负担大病医疗保险6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部门缴纳,终生享受门诊、住院及大病医保待遇。

(二)特殊群体的安置。

曾获得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部队立功人员,适当提高安置标准。具体标准为:市级(三等功)提高3%,省级(二等功)提高5%,国家级(一等功)提高10%。多次获奖或多级获奖者,按就高的原则享受一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因工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按照职工安置标准,分别发给6—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按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在企业工作中属于旧伤复发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发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在民政部门已签订安置经济补偿协议的复退军人,不再参与企业职工安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复退军人参照企业正式职工标准予以安置。

因病或非因公伤残等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精神病患者在安置的同时,按安置费标准给予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原职工遗属及抚恤对象的有关待遇,在改制时依据有关政策一次性解决。

(三)安置后有关事项。

职工安置后,按政策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到所在社区申领政府有关奖励。

改制后的原供销社企业职工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企业改制后所有在职职工的人事档案统一移交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托管,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所有职工的户籍、党群组织关系和社会事务移交所属社区管理。

四、供销社企业改制资产债务处置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总公司报市土地储备中心,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资产处置收益除上缴省里部分外,全部用于企业改制。对已剥离由政府打包回购的金融债务,由市国资办按1000万包干作挂帐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对未剥离的金融债务,由市国资办和市供销社共同与相关银行洽谈,整体打包收回,回购资金计入企业改制成本。其他债务根据资产变现情况和有关偿还办法逐步解决。企业行管人员工资挂账,严格按照市供销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超出标准部分,一律不予认可;对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的行管人员工资挂账,其超出当年社平工资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认可。企业无经济能力发放而在财务挂账的职工生活费,一律不予认可。职工在未参加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原企业管理制度执行。职工交纳的风险金、集资款还本不付息。职工欠单位的各类款项,在支付安置费时,先抵扣,不足部分再依法依规追缴。

五、供销社企业改制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统筹协调、整体推进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成立由市长张桂华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罗茂文,副市长刘冰任副组长,市法院、市政府办、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信访局、市住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供销社以及各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具体协调供销社企业改制相关事务,黄锦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陈尚文、何锋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强化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互相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工作合力;要抽调人员进驻企业,配合工作专班做好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顺利进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供销社企业改制及资产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手续,对发生的各种费用由涉及部门按程序予以减免,具体由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

参照商务企业缴费方式,供销社企业职工历欠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部分由政府兜底。

对供销社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职工住房搬迁工作,按照全市棚户区改造政策予以妥善解决。基层供销社职工住房搬迁工作亦可参照执行。

供销社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改制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供销社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本实施意见在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供销社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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