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供销发〔2016〕5号
各基层社、市直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市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潜江市供销社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6年3月2日
潜江市供销社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市社内部审计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制定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潜江市供销社(以下简称市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内部审计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市社内部审计是独立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客观评价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以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实现经济目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是代表市社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在市社主任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对市社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社内部审计机构和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事项、依据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供销社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组织全市供销社所属单位单位填报有关审计报表和资料,组织联系内审人员参加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市社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市社下达所属单位的各项经济目标及经济效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市社财政资金效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按照“三年一审、有离必审”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任中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所属单位的清算、产权变更、改制前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市社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七)对市社及所属单位的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资金来源情况及项目的预、决算进行审计;
(八) 企业经营决策、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九)国家财经法规、省社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社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性文件;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上级社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市社以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作出的决定、规定和行政措施等;
(四)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讨论通过的决定、办法和措施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七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企业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方式
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市社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市社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联合审计:即由市社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机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单位负责人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十条 市社所属单位可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对市社所属单位实施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市社予以保证。
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内部审计人员应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第十三条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企业应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 与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内部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市社领导决定。
第六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市社要求,及时建立、健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独立进行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市社负责人。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及时反馈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督察改进情况。
(五)负责对市社财政资金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六)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所属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所属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九)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
(十)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十一)负责委托、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审计过程,评价其工作质量。
(十二)负责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总结、宣传、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主要职权:
(一)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三) 审核凭证、帐表、决策,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市社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 对隐匿、篡改、转移、销毁会计资料的,转移、隐匿及违法取得资产的,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拒不执行审计建议的,主审单位有权制止,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向本企业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向市社领导报告;
(十一)向企业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处理、纠正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开展后续审计,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提升审计效果,维护审计的严肃性;
(十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四)组织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接受市社委托,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2人以上的审计组进行就地或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 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 审计终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按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 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对审计报告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要进一步研究、核实,必要时再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领导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六) 内部审计机构起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经市社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下发被审单位。
(七) 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整改落实期限期满后30日内,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将检查情况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视情况将检查情况向市社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范围涵盖内部审计机构已作出审计结论的所有审计事项,包括委托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后续审计的内容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采纳与执行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效果。
第二十三条 后续审计的时间。根据审计结论文件类型的不同,开展后续审计的时间分别为: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下达后三个月内进行;其他审计文件下达后六个月内进行,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某些纠正措施需要一年以上时间完成,内部审计机构应安排后续审计分年度实施计划,以便全程监督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后续审计工作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项目建立后续审计管理档案,确保各审计项目工作的完整和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顺序各自向上一级领导负责。在审计组和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如对审计人员审计事项的认定提出异议时,应提供充分依据。参与审计的人员对审计组或内部审计机构认定的事项如有异议时有权直接向有关领导汇报或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时,需指定一名审计人员参与工作,负责协调,并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过程,审核确认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挡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市社领导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市社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所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抄送市社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社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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