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供销合作社(三农服务中心)、社属各单位:
《潜江市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已经市社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日
潜江市供销合作社
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行为,根据上级社及《潜江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实际操作100问》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会计核算集中管理
企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统一纳入市社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实行每月至少一次报账制度。凡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入账,对单位报账员、分管财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问责。
二、强化核算中心职能
核算中心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企业理好财、把好关。所有开支条据必须经核算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后,方可入账。对单项开支3000元以上支出,需有专项报告,待市社联系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市社主要负责人核准后,方能入账。核算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要恪尽责守,强化管理,凡超越权限或失职失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社监事会要加强对核算中心行使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年终必须对核算中心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社理事会。
三、严格财务预算管理
企事业单位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力求收支平衡。预算报告要经班子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核算中心备案。
四、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企事业单位各类收入必须使用市社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收入与支出必须当月报核算中心入账。对收支不入账的,核算中心要跟踪督办,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支出超标的,核算中心不予入账报销。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开设对公账户,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开设对公账户,单位资金应交市供兴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代为管理,绝不允许公款私存。
五、严格财务费用管理
(一)差旅费。公务出差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卧、高铁一等座。车船票据实报销。出差期间的就餐开支实行定额补助,按自然天数计算,其标准为: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到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住宿费标准: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280元。
(二)吊唁费。企业员工及退休人员病故,单位吊唁标准一般控制在500元内。
(三)通讯费。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在职的班子成员的电话费实行包干制,随工资一同发放,主要负责人每月100元,分管负责人每月60元,包干费用外不得在报销电话费。
(四)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会实行总量控制,基层社按经营性收入划分,经营性收入在20万以下的每年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经营性收入超过20万的每年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当年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当年核销。确因特殊情况超额发生费用需提前向市社报告,经批准后放可入账。入账时必须具备派餐单、发票、菜单、并注明来客单位和人数。社属各单位根据市纪委同城不能吃请的相关规定不得报销业务招待费,如遇维稳、市社中心工作。招商引资、老干部座谈费等情况确需开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向市社报告,待批准后方能开支。
六、加强资产租赁管理
(一)严格控制资产租赁期限。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资产租赁合同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确需签订1年以上或标的达3万元以上的,应召开班子会和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社审批。
(二)建立租赁合同备案审查制度。租赁合同应报送核算中心备案,核算中心对租赁合同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社监事会对租赁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年终审计,并提出整改意见,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分管同志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资产经营管理
(一)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土地证,房产证等权证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严格控制资产转让。企事业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以转让的方式处置资产,确因企业发展需要转让的,必须经单位班子会议研究,职代会讨论,并履行好审批程序。同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投的的方式转让。凡不履行审批程序或暗箱操作的,要追究各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三)严肃规范资产经营行为。各企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做到合法经营、安全生产,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社批准,不得进行资产开发,不得用资产进行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擅自使用社有资产进行银行贷款、抵押。
八、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费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社审批后执行。
(二)本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以本规定为准,《市供销社关于切实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的补充通知》(潜供销发[201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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