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1171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供销合作社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28日 08:28:47 文  号:潜供销发〔2020〕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8日 08:28:47 名  称: 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6-28 08:28

各基层供销合作社,机关各科室:

基层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是由供销合作社归口管理的一个特殊经济组织,系独立法人单位,其财产属集体商业职工共同所有,供销合作社对其履行指导、监督、服务职责。为了切实加强对集体商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新的发展形势,结合市社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管理

(一)全系统所有集体商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依法依规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法人代表。

(二)基层供销合作社对所属集体商业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集体商业工作。

(三)集体商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从其内部产生,具体程序为:由职工民主推荐,经基层供销合作社研究后决定,并下发任职文件;确实找不到合适人选的,可由基层供销合作社委派人员负责管理,但只能在一方领取报酬。

(四)所有集体商业按照一定的程序,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规章制度,依规对其实施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人员管理

(一)集体商业职工原则上“只减不增、只出不进”,确需进人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增人计划,报基层供销合作社同意,到人社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对所有正式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不享受正式职工的相关待遇。

(三)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选聘行管人员,其工资及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经济实力,比照基层供销合作社同类人员自主确定。

(四)所有员工人事档案统一交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托管,基层供销合作社在服务过程中不能收取集体商业及员工任何费用。

三、财务管理

(一)所有集体商业必须开设对公账户,所有资金进出必须经过对公账户。

(二)明确专兼职出纳和会计,实行“钱账分管”,相互制约。

(三)财务票据必须合法合规,严禁白条入账;所有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才能入账。

(四)费用开支必须做到合理、合法、合规,单项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基层供销合作社审核批准后才能开支入账。

(五)厉行节约,财务公开,做到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当年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四、资产管理

(一)所有资产必须登记注册,建立台账、入账管理。

(二)资产租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租赁合同原则一年一签订,租期在2年以上或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报基层供销合作社审批。

(三)租赁合同统一使用市社印制的规范性文本,严禁随意转让门店。

(四)严禁随意处置资产,确需处置资产的,必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基层供销合作社审批,经过一定程序办理出让手续。

(五)资产处置收益全部用于解决职工社保及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五、监督机制

(一)加强民主监督。集体商业人事任免、财务收支、资产租赁及开发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必要时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二)加强内部审计。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人员对集体商业每年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加强检查督办。市社每年对集体商业组织一次检查,全面了解基层供销合作社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指导服务。市社相关科室要加强对集体商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与基层供销合作社一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维护系统稳定,推动基层供销合作社集体商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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