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许可范围及条件:
范围: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条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经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作业项目的具体资料;
3、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具体方案;
4、作业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指导辖区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2、市级:负责辖区内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如期履行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湖北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22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周围300米、500千伏电力设施周围400米的水平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因生产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作业者应事先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第二款 各类机动车辆(含装载物)自地面起,超过安全高度(国家1、2级公路为限高5米,国家3、4级公路为限高4.5米)。需要从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应事先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
【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承办机构:
市经信委电力科 0728-624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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