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申请人:
你于2026年8月31日提出的道路客运经营相关申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详见附件:道路客运许可事项审定意见(2026年第1批)],并予以公示。
一、经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1款、第38条第1款、第49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行政许可。
请相关申请人于2027年2月27日前按审定意见落实拟投入车辆,并到潜江市交通运输局政务服务中心(潜江市紫月西路10号市民之家二楼)办理经营许可证件换发等相关手续。在确定的时间内未按审定意见落实拟投入车辆的,将撤销本许可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存在问题(详见附件审定意见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如有需要,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潜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道路客运许可事项审定意见公示(2026年第一批).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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