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530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08月31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08月31日 00:00:00 名  称: 交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发布日期:2015-08-31 00:00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序号 处罚
文号
违法行为
种类
立案
时间
当事人 简要案情 行政处罚依据及结果
1 鄂潜运政
罚(2015)
N131512154号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2015年
6月25日
喻江涛    当事人喻江涛聘请龙立功驾驶鄂N57261(兰)号货车,于2015年6月25日9时15分左右在潜江市广华广王路段从事道路营运活动时,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贰仟元整。
2 鄂潜运政
罚(2015)
N131512218号
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15年
6月28日
佘华庭    佘华庭驾驶鄂N02061(兰)号轿车,于2015年6月28日16时20分左右在潜江火车站从事道路营运活动时,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伍仟元整。
3 鄂潜运政
罚(2015)
N131512234号
使用失效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经营性运输车辆案 2015年
7月1日
杨双    杨双驾驶鄂M26869(兰)号货车,于2015年7月1日8时42分左右在潜江市泰丰办事处莫市小区从事道路营运活动时,使用失效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伍佰元整。
4 鄂潜运政
罚(2015)
N151512239号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案 2015年
5月11日
潜江市腾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1日10时50分左右,使用鄂N0249(黄)号轿车,在潜江市龙湾镇腾越驾校训练场进行驾驶员培训,该车无计时、打卡设备。    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贰仟元整。
5 鄂潜运政
罚(2015)
N151512248号
使用无效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经营性运输车辆案 2015年
7月7日
罗焕斌    罗焕斌驾驶鄂M-M6922(兰)号货车,于2015年7月7日9时23分左右,在潜江市泰丰办事处莫市从事道路营运活动时,使用失效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伍佰元整。
6 鄂潜运政
罚(2015)
N151512040号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2015年
6月4日
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鄂A-D1933(黄)客车,于2015年6月4日9时45分左右,在汉宜高速潜江后湖出口处下客2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贰仟元整。
7 鄂潜运政
罚(2015)
N151512340号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2015年
7月16日
监利永通客运有限公司    监利永通客有限公司的鄂D-62200(黄)客车,于2015年7月16日10时15分左右,在潜江市熊老线老新提湖段上客1人,货物一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贰仟元整。
8 鄂潜运政
罚(2015)
N151512358号
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15年
7月10日
杜国红   杜国红驾驶鄂N-40620(兰)号轿车,于2015年7月10日20时59分左右运送7人从潜江汽车站到潜江城区东风路,谈好运费15元。    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伍仟元整。
9 鄂潜运政
罚(2015)
N131512383号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场地案 2015年
5月21日
潜江市安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1日9时05分左右,安远驾校的鄂N-0688学(黄)轿车在潜江市润基市场附近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使用的车辆、场地不符合规定。    依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贰仟元整。
10 鄂潜运政
罚(2015)
N151510816号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15年
7月29日
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    荆门市展驰商贸有限公司将所属鄂H-09889(黄)货车车箱墙板加高40cm从事营运,2015年7月28日晚上从荆门装载石子运往潜江金奥加油站旁,卸货后,7月29日6时左右经潜江运拖公路返回荆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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