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管理,规范计划工作程序,完善统筹安排和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局的公路、水运、站场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计划的编制、分解、审批、下达、监管以及局属各单位和部门1万元(含1万元)以上其他大型开支项目等计划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守行业秘密,未经市局批准或授权不得向外提供计划资料,泄露计划内容。
第二章 计划管理机构职能
第四条 局计划工程科(以下简称计划科)作为局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计划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养护计划的衔接以及本市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编制和分阶段、分年度计划的制定、分解、下达;
(三)负责全局各单位和部门的上报项目计划的汇总、审查、报批;
(四)负责全局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管与指导,会同局财务科负责计划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的监督考核;
(五)负责做好项目计划的争取和项目储备工作,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六)做好公路、水运、站场建设项目的策划和招商引资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下达
第五条 全局性计划的制定应根据上级计划和资金来源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中长期规划编制应在平衡考虑全系统各方面工作、多方征求意见、做好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以增强计划的前瞻性和指导性;各单位、各部门计划的编制应围绕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全年工作目标进行。
第六条 局计划科应对年度计划、独立项目计划和其他项目支出计划拟定合理的阶段性分解计划,用于调控、指导有关部门的计划实施。
第七条 局计划部门在收到各单位和部门上报的计划后,应会同上报单位和部门认真做好报批项目的现场核准工作,核准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工程规模和资金预算等工作,上报单位和部门应认真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八条 局计划科应从收到上报单位和部门报批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及时下达有关执行单位和部门,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收到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后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则根据本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分解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和部门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下达计划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符或工作量存在增减等非计划内控制情况时,应及时报局计划科备案,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计划变更手续。
第四章 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统筹管理、宏观调控、定额投入、确保产出”的原则和“项目、预算、审批、拨付、使用、监管”的基本程序,对全局的建设养护和维修、装潢等项目进行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全局项目建设、养护工程和局属各单位(部门)基建、维修、装潢等项目的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单位或部门上报本年度计划;局计划科审核;根据资金来源进行统筹安排;形成年度计划;分管领导审签;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 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前必须按照上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增补计划审批手续,并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计划变更审批手续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部门每年的年度计划必须于上年11月底前上报。
第十六条 纳入市局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按规定办理了增补计划手续的项目,需要拨付资金时,先填写计划项目资金审批表,然后报局计划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后,由局财务科安排资金予以支付;否则,局账务科不认可账务支出项目,更不得安排资金支付。
第五章 计划跟踪监管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对擅自变更计划的单位或部门,将扣减其年度计划,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局计划科应做好计划控制工作,加强计划指导与计划执行监管;各单位和部门应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局计划科;计划项目的合同、协议必须报局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局财务科应会同计划科做好计划资金的调度与管理工作,合理有序安排资金,杜绝计划外支出。局计划科、财务科应对各单位和部门计划执行情况每季度督办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局计划科有权对计划项目的有关合同、协议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核;所有计划项目进行验收、结算时必须有计划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提出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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