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 局关于印发《潜江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82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4日 11:59:52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14日 11:59:52 名  称: 市交通运输 局关于印发《潜江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4 11:59


交通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部署要求,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责任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的通知》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潜江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4日 

潜江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潜江市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

责任划分与清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和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和《湖北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试行)》,对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与清单》,制定本责任清单。

第二条 本责任清单适用于潜江市交通运输系统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划分为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 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的业务领域分管责任人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执行交通运输部统计调查制度具体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执行交通运输部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室负责人负监管责任。

第六条 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

(一)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

(二)统计数据失实,失实数额超过应报数额30%;

(三)明知统计数据失实而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四)其他造成统计数据失实的行为。

第七条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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