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6452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潜江市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23日 00:00:00 文  号:潜教发〔201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3日 00:00:00 名  称: 关于印发《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3 00:00

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力推动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圆满完成教育系统《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各项指标任务,确保达到“学校美丽、管理精细、师生文明、质量优异”的工作目标,依据《潜江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本系统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中承担工作任务的局直各单位、各学区(分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创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创建工作业绩情况两个方面。

(一)创建工作目标内容

《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十大工程”实施意见》规定的考评内容和标准。(附: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十大工程”考评细则)

(二)创建工作业绩内容 

1.创建工作中的经验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2.在市级(含)以上会议典型发言,其工作经验以简报形式在全市推广的;

3. 召开创建工作现场会,为各地各校提供学习现场的;

4.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级(含)以上通报表彰的; 

5.其他为创建工作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荣誉的。

第三章  考评办法

第四条  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考评对象为局直各单位、各学区(分局)、各中小学、幼儿园。 

第五条  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办公室(简称:创文办)组织专班进行督导考评,考评采取双月考评的方式进行。两月一考评,设加分项,百分制打分,得分排名在教育信息网上进行公布,4个季度考评得分加权平均得出各单位年度分并排名。

第六条  开展评选本系统“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红旗单位”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评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红旗单位”2个,“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15个,“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先进个人”20人。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七条  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教育局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集体奖励:对完成创建目标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单位,市教育局分别授予“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红旗单位”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被评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红旗单位”的给予单位1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单位2万元的奖励。

个人奖励:对突出完成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教育局授予“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八条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红旗单位”和“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单位”建议名单根据年度分排名确定,“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个人”建议名单由市教育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确定,市教育局根据建议名单审议确定表彰对象。

第九条  加强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考评,其考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校长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纳入年终综合督导考评并单独列项设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单位和个人在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而影响创建和测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纪委文件《潜江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潜纪发〔2014〕18 号),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评年度排名后10名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为“年度工作先进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适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教育局创文办负责解释。

    附件:市教育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十大工程”考评细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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