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教师“市管校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8〕43号)文件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市教育局将在高中学校开展“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现将《市教育局高中学校“市管校聘”管理改革2022年工作方案》《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核定办法》《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竞聘岗位设置办法》、《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潜江市教育局高中学校“市管校聘”管理改革
2022年工作方案;
2. 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核定办法;
3. 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竞聘岗位设置办法;
4. 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5. 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潜江市教育局高中学校“市管校聘”
管理改革2022年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教师“市管校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8〕43号)和《潜江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潜教师〔2019〕8号)的通知文件要求,2022年市教育局决定在高中学校开展“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6所公办高中。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动员工作。召开高中学校“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教职工知晓率达100%。
(二)完善制度设计。结合2020年全市开展“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将完善《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核定办法》、《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竞聘岗位设置办法》、《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等与“市管校聘”管理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坚持蹄疾步稳的原则,积极引导高中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支教,支教比例控制在3%以内。同时各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
(三)核定岗位总量。根据潜政办发〔2018〕43号文件要求,高中学校编制由市教育局在高中学校编制总量内,统筹使用,动态调整,报市委编办备案管理。
高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核定的班级数,核算2022-2023学年的班级数和学生数,按照“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要求和充分利用现有教师存量、均衡配置教师数量、优化教师学科结构的原则,坚持“两个不超过”的工作思路(岗位总量不得超过学校原有的编制控制数、校内竞聘岗位数不得超过学校现有的在编教职工数97%),由市教育局按照岗位总量核定的相关办法核定各高中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根据潜政办发〔2018〕43号文件精神,由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党组任命的高中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教职工岗位竞聘,其岗位职数和编制单列。
(四)确定岗位清单。各学校根据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科学合理设置单位教职工岗位清单,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职数、工作量等,学校的非专任教师岗位数不得超过岗位总数的15%。岗位清单与岗位总量一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岗位总数须控制在市教育局下达的岗位总量内。
(五)组织全员竞聘。各学校按照“全员参与、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依据核定的教职工工作岗位总量和教职工岗位清单,按照潜政办发〔2018〕4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实施教职工全员竞聘工作。要科学制定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并经教(职)代会通过后组织实施,竞聘工作要以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为标准,以师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条件,规范程序,择优聘用。岗位竞聘按如下方式进行:
第一轮:学校直聘:
1.近两年招聘、招考、引进教师直接由所在学校安排工作岗位;调入的教师,由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学校聘用。
2.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以竞聘当年12月31日为界,已取得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女教师,本人申请在年满55周岁时提前退休的)的教职工,服从工作安排,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设为过渡岗直接聘用。其工作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学校平均工作量的80%。
3.因病或孕、产等原因,暂不能上岗工作,并持有相关证明,履行了请假手续,正处在规定假期内的教职工,服从学校在岗位清单内的相关工作安排,可不参加竞聘,待假期满后由所在学校直接聘用。
4.经市教育局和学校同意参加对外交流项目的教师,选派到边远艰苦地区支教的教师,可不参加竞聘,按其原岗位类别继续聘用。
5.当年公开配置进城和公开招聘的教师,由设岗学校直接聘任。
6.经市教育局党组研究同意,其他不宜参加此次竞聘的教职工。
第二轮:校内竞聘。各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清单,自主实施教职工竞聘工作。校内竞聘过程中,原则上应做到有人必聘,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使用效益。若确因现有人员不符合岗位履职的职业道德及能力素质条件,可以有人不聘,有人不聘的岗位数量须控制在本校岗位总量的3%以下。
第三轮:跨校竞聘。校内竞聘后的未聘教职工,可以自愿申请竞聘其他学校的空缺岗位。跨校竞聘的岗位类别原则上为学校的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轮:调剂竞聘。市教育局根据前三轮竞聘情况,结合高中学校实际需求,统筹调剂教职工岗位,并向未聘教职工公布空缺的调剂岗位清单,调剂竞聘的岗位类别原则上为教学辅助或后勤服务岗位。高中学校未聘教职工也可调剂到城区义务段学校工作,但必须服从安排。
(六)做好后续工作。竞聘上岗教职工在接到竞聘成功通知起一周内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协议。做好教职工转岗、待岗培训和解聘工作。依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核定办法》、《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竞聘岗位设置办法》、《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待岗培训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转岗、待岗培训和退出教学岗位的手续。对无法正常履职、符合相关规定的教职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解除聘用合同。
(七)规范人事管理。各学校应在8月底前完成教职工人事管理的备案和调配手续。填写教职工交流调配表册,校长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再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办理相关人事调配、信息变更、工资转移等手续。
(八)强化考核培训。高中学校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健全市级、学校教师培训管理体系,加大校本培训力度,对转岗、待岗培训的教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他们提高适应新岗位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细化考核办法,加强待岗培训教职工过程性管理,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三、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市教育局高中“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市管校聘”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教师科、人事科、财务科、基教科、督导室、法规科、职成科、教聘办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市教育局高中“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整体设计、政策制定和工作推进,统筹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查各科室、各学校落实各项改革举措的具体部署与完成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聘办,由教聘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教师科、人事科等科室抽调。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决事项,统筹协调推进“市管校聘”管理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高中学校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人事、纪检、教学、工会等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明确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职责任务,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各项改革工作。
附件2:
潜江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总量核定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教师“市管校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8〕43号)和《潜江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潜教师〔2019〕8号)精神,为抓好全市教职工岗位总量设置工作,确保教师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各学校编制及岗位总量由市教育局按照充分利用现有教师存量、均衡配置教师数量、优化教师学科结构的原则,分校核定,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条 各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的核定,应与学校布局要求、办学规模、发展目标相适应,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满足不同学校办学差异,考虑学校办学特色需要。
第三条 各学校教职工岗位分标准岗位、过渡性岗位、调剂岗位和特设岗位。学校的教职工岗位总量,为标准岗位数(含过渡性岗位数)、调剂岗位数、特设岗位数之和。
(一)标准岗位:依据《中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精神执行,即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幼儿园1:16、中职1:20的标准核定。
(二)过渡性岗位:根据《潜江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据实设置过渡性岗位。过渡性岗位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统筹安排,否则不予聘用。
(三)调剂岗位:依据《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在标准岗位数基础上,根据当前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新要求,对岗位设置相对较少的学校,通过调剂岗位方式予以适当倾斜。
(四)特设岗位:考虑到特色办学、电子教学设备管理、住宿生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因素适当增加部分岗位。
第四条 各学校应加强校内岗位设置管理,除经组织同意借出本单位的人员外,其他所设岗位均应按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相应工作量,杜绝“吃空饷”。
第五条 市教育局将根据各学校办学规模、教学需求和教职工配置实际情况,每学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潜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工竞聘岗位设置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教师“市管校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8〕43号)和《潜江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潜教师〔2019〕8号)精神,为做好各学校校内岗位设置工作,确保各学校教师竞聘上岗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学校岗位设置由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应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按照因事设岗、坚持学科为主和专兼结合的原则,经过充分论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工作岗位一般按管理、专任教师、教学辅助和工勤四类设置。其中管理岗位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岗位,包括中层管理岗位和职员岗位;专任教师岗位是指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岗位,专任教师必须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和不低于本学段的专业任职资格;教学辅助岗位是指主要从事教务、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财会以及卫生保健、档案管理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是指食堂、水电、文印、宿管等后勤服务人员,要严格控制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的数量设置。
第三条 各学校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职数、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各学校应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规定的课程设置计划及学校实际需要,遵照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所设岗位均应有实质性工作任务及明确的工作量,严禁“吃空饷”。其岗位设置数不得突破教育局核定的岗位总数。
第五条 各学校要突出抓好专任教师岗位的设置。专任教师所占比例,高中不得低于85%,初中不得低于90%,小学不得低于92%。
第六条 积极探索教师跨校任教、聘请兼职教师和特聘教师等方式,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的核定,首先由市教育局教聘办与各学校进行测算,在形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高中学校教职工岗位总量由市教育局直接核定。
第八条 各学校岗位设置计划应经过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教职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报学区和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
根据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鄂教人〔201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教师“市管校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8〕43号)和《潜江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竞聘上岗工作实施方案》(潜教师〔2019〕8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市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实际,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特制定《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实施原则
以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结构,激发教师潜力,确保教师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发展,实现优师优教,完善用人机制。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校在编专任教师。在编非专任教师退出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实施对象
不能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
四、实施形式
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职。
五、实施内容
(一)转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转岗:
(1)教师提出转岗请求,并经学校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
(2)在管理岗位和专任教师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的教师;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合专任教师岗位工作要求的。
2.校内实施转岗由所在学校统筹安排,学区内转岗由所在学区统筹安排,跨学区转岗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级转岗教师需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待岗培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应当予以待岗培训:
(1)各轮次竞聘结束后没有取得岗位的;
(2)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但工作态度较好,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的;
(3)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
(4)当年受到除开除以外处分的。
2.实施待岗培训的,由市教育局指导学校安排其进修学习、跟岗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期间,各学校应配合市教育局为待岗教师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竞聘上岗机会。待岗培训教师应承担学校或市教育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3.待岗培训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市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教师在待岗培训期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各级各类评优表彰。
(三)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解除聘用合同,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当事人,报市教育局,按程序做好解聘后的相关工作,并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按照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不愿意转岗或待岗培训及待岗期满仍然不能竞争上岗的。
(5)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6)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7)违反法律法规并受到处理的。
2.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学校应解除其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学校报市教育局按程序做好解聘后的相关工作,并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辞职
符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或者因其他情况,受聘教职工提出辞职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辞职教师一般在当年的6月15日前递交辞职申请。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学校报市教育局按程序做好解聘后的相关工作,并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应以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为基础。
1.各学校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办法。考核要以《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主要依据对专任教师实施考核评价,各学校对专任教师的考核评价办法要报市教育局审核并备案。
2.对违反《潜江市教师队伍管理二十条》和《潜江市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十不准”》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并扣发奖励性工资或津贴。情节严重者则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开除,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3.学校对教师师德进行定期测评,将测评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4.学校对非专任教师的考核评价参照专任教师考核要求制订细则并实施考核。
(二)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或解聘的教职工,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后,提供事实依据和说明,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提出辞职申请的教职工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并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退出教学岗位的教师转入新岗位的,按照新岗位类别考核发放相关待遇。待岗培训期间,除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目标考核奖的考核部分外,其它待遇依政策参照原单位发放。解聘情况符合经济补偿的,依法依规执行。
(五)退出教学岗位教师对转岗、待岗培训、解聘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实施细则由潜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第一条 待岗培训的对象是指符合《潜江市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细则》规定的教师。
第二条 待岗培训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一般分为集中培训和非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由市教育局继续教育中心负责,非集中培训由市教育局指定学校负责。接受培训任务的学校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鉴定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教师待岗培训实施办法。
第四条 学校负责为待岗培训教师安排学科教学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对待岗培训教师进行指导培训。
第五条 待岗培训教师作为学科教学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的助教,应完成助教相关工作。
其基本要求如下:
1.根据《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订跟岗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实施。
2.根据指导教师安排,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备课、听课、辅导、作业批改、班级管理等基本教育教学业务工作。
3.加强教育理论和业务学习,坚持每周完成一篇教学反思,每月至少上一节汇报课、写一份学习小结,每学期精读 1—2 本教育教学书籍并完成一万字的学习笔记。
4.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待岗培训期累计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间,学校和市教育局应为待岗教师提供两次竞聘上岗机会,竞聘上岗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学期开学前。
第七条 教师待岗培训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得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
第八条 教师待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第九条 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待岗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潜江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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