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潜江科创中心发展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4-12-19 14:50 来源:潜江市科学技术局

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潜江科创中心发展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2月19日


关于支持潜江科创中心发展措施(试行)

为推进潜江科创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1+N+M+L”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1”即以科创中心为核心,以国有国资为主导的创新载体、“N”即市校合作共建的多个产业技术研究院、“M”即企业研发中心(实验室)、“L”即政府离岸科创中心和企业异地研发机构],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现就支持科创中心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科创中心按照“政府主导+国资管理+市场化运营”的运营模式,为入驻科创中心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二条建立科创中心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科创中心发展规划、支持政策、入驻审核、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三条科创中心入驻机构按性质、类别、业务领域等因素给予入驻优惠面积支持。实行前三年租金全免,后两年按市场租金的二分之一进行减免。入驻机构与市政府明确约定场地和租金优惠的,遵照约定执行。

第四条 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被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认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落实大学生创业场地租金、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孵化基地认定奖励资金。 

第六条鼓励自建或合作共建专业和特色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对为入孵企业提供服务而购置仪器设备,且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按其投入资金的1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对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登记满一年且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对高端创新创业人才主持的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研发项目,经评审认定,高端创新创业 A 类人才可提供不超过 10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高端创新创业 B 类人才可提供不超过 5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高端创新创业 C 类人才可提供不超过 30 万元的科研经费补贴。

第九条 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形式参与项目孵化;鼓励设立多种形式的孵化种子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种子基金,按其对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贴对单个机构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鼓励担保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实付担保费的100%给予补助,对单个企业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贷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实施创新创业项目的企业,按其银行贷款实际发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创中心运营和补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保障科创中心运营和管理。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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