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根据《湖北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监督指导等工作。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区镇街道)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等相关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不低于家庭总收入。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支出,每人按当地年低保标准计算。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经医疗保障、保险赔付等措施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据有效票据等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保障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配备康复辅具以及获得残疾人特殊教育等,在扣除政府补助、各类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参照《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潜民政发〔2025〕42号)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在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区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参照《潜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提交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授权及承诺书,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刚性支出有效票据等,并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九条 区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第十条 区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认定并告知有效期限,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在作出决定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镇街道应当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存在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延长至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信息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年度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区镇街道报告。区镇街道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对应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 低保边缘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区镇街道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市民政局可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后有效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信息监测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走访排查,及时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预警,并及时作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资格的认定。
第十九条 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政策。刚性支出家庭成员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的,按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条 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有关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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