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4756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10:57:03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10:57:03 名  称: 潜江市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发布日期:2017-05-17 10:57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近日,潜江市印发《关于在全市社会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年的通知》,启动2017年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

通知要求:一是开展社会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年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履行业务(行业)主管单位职能,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运作。二是活动主体为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是明确建设年内容:一要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各社会组织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二要规范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各社会组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会计核算。三要规范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管理。全市社会组织举办节庆、论坛、研讨会等活动时,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开展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四要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行为。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在职公务员,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在职公务员在社团兼职的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兼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名誉职务、领导职务、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五要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应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通知明确:规范化建设年按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各社会组织在业务(行业)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不走过场。第二阶段:开展领导干部兼职专项检查。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退(离)休领导干部和在职公务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回头看”的通知》文件为标准,认真扎实开展退(离)休领导干部和在职公务员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回头看”工作。第三阶段:自查自纠、建章立制。各社会组织要针对“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规范重大活动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五项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向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第四阶段:总结阶段。各社会组织在业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市民政局将组成检查组,对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情况进行抽查。

通知要求:各业务(行业)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此次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正确把握工作方法,明确工作职责。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确保活动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为契机,注重建章立制,强化宣传培训,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水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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