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办发〔2017〕29号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978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00: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00:00:00 名  称: 潜办发〔2017〕29号

发布日期:2017-12-20 00:00

潜办发〔2017〕29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镇、办事处党委,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潜江市委办公室    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2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社会组织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稳妥推进为基本原则,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分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发挥更加明显。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1.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激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活力。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区镇处实施管理。各区镇处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会员数量可适当降低,注册资金可采取承诺认缴制,办公场所只需提供确定的办公地址。

2.优化社区社会组织扶持方式。鼓励区镇处依托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引导资金,建设孵化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3.强化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二)加大社会组织政策支持力度

1.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要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逐步扩大面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 

2.落实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票据管理,积极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力度,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4.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三)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1.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市民政局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

2.稳妥推进直接登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市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局依法申请登记。市民政局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3.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成立姓氏宗亲会、老乡会、战友会之类的社会组织。

4.强化发起人责任。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业务主管单位要严肃问责。 

(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实行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行业性诚信激励惩戒机制和行业自律准则。社会组织开展非垄断性、非强制性有偿服务活动,要坚持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示服务价格,双向自主选择。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行监督。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细则,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诚信自律监督机制,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3.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2018年底,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要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

(五)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1.完善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2.强化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责任。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

3.建立社会组织资金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市民政局。市国税局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执行非营利性规定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检查,对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的,依法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市审计局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金融办要会同市公安局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加强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4.加强社会组织联合执法体系建设。市民政局要会同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登记,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非法活动,依法取缔。市公安局要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依法处理。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市民政局通报。

5.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文件规定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探索一业多会。

6.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严禁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党政领导干部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六)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

1.强化领导体制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建立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市委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

2.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和基层党建考核的重要内容。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必须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采取联建、共建、挂靠组建、派驻帮建、龙头带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社会组织无论是否组建党组织,都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经市委批准,全市性重要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党委(党组)。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3.扎实有效开展党的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适合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

4.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的党建工作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局具体指导。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体制调整,进一步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工作力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社会组织相关管理规定,解决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中的问题;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市民政局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要调整社会组织管理机构人员结构,充实力量,确保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推动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办法,做好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工作。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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