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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634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15:05:00 文  号:潜民政发〔2022〕6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5日 15:05:00 名  称: 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4-07-05 15:05 来源:潜江市民政局潜江市财政局

各区、镇、街道:

现将《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民政局                 潜江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日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作用,根据《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的精神和省财政厅、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印发《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

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务工、帮工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

4、易返贫致贫户;

5、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二)细化救助类别和救助标准。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救助:

1、因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直接死亡,死亡后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自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给予该家庭一次性生活救助。

2、因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成员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家庭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困难,预计医疗费用在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2倍左右的,可以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并按照每递增5000元增加1倍的标准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于

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对遭遇其他特殊急难型困难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以下情形进行救助:

1、患严重精神障碍风险评估达到3级的,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给予定额救助;对患尿毒症、白血病、癌症、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糖尿病Ⅱ型、重症肌无力的,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给予定额救助。

2、对因家庭成员上学造成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中的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在校学生按照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给予定额救助。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我市大病保险起付线2倍的,超出部分按不超过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最低不低于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但全年累计不超过当年

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三)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完善《潜江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对于临时支出型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市民政局委托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超过当年我市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应通过各区、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根据《潜江市政府救助与

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慈善医疗众筹等获得慈善救助,形成救助合力。

三、规范资金发放程序

支出型临时救助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社会化发放。各区、镇、街道按规定受理、核实、审批后,将救助对象名册、救助金额和“一卡通”账户信息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各区、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用款需求分月汇总后按程序请款至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市民政局提供发放清单和转账回单。市民政局依据代发银行的发放清单、转账回单及相关资料记录会计账簿。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强化工作责任。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受托审批等工作,并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当地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大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升救助水平。各地要在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做到只增不减,不断扩大救助范围和提升救助水平,并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三)树立正向救助观念,理性看待监督检查。各地要深刻领会各项责任追究机制的意图,认清楚问责情形主要是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事件,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准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民政发〔2019〕47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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