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2612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10:50:5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3日 10:50:55 名  称: 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1-06-03 10:50 来源: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种子罚[2021]1号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潜江市潜丰种业有限公司914290057570342029章*雄当事人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水稻种子丰富占1号1500kg、丰美占3720kg、湘晚籼12号(新全珍香占)900kg,共计6120kg;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罚款69768.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3月1日
2潜农种子罚[2021]〕2号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张*祥当事人销售的“湘春豆26”大豆种子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9日
3潜农种子罚[2021]3号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王*当事人销售的“天隆早熟2号”大豆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9日
4潜农种子罚[2021]4号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大豆种子案潜江市民丰种业责任有限公司9142900556549831X8邱*义当事人推广、销售“早熟85”大豆种子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推广、销售“早熟85”大豆种子;
2.没收“早熟85”大豆种子160kg;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陆元(¥:576.00元);
4.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13日
5潜农肥料罚[2021]〕5号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欧阳*元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4序列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给予警告;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7日
6潜农种子[2021]罚6号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徐*明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伍仟元罚款(¥:5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6日
7潜农农药罚[2021]10号销售劣质农药案荆州市久盛种业有限公司914210005971632237陈*当事人荆州市久盛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农药已唑醇为劣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部分第21序列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己唑醇”55瓶。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收到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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