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1〕3号 | 熊燕收购、销售、贩运天然水域螺蛳案 | 熊* | / | / | 熊燕收购天然水域螺蛳违反了《湖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的规定:禁止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素体、卵和苗种,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依据《湖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第四款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175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财物(天然水域螺蛳879.45千克); 2.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月11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1〕5号 | 黄彩红非法收购、出售、贩运天然水域螺蛳案 | 黄*红 | / | / | 黄彩红收购天然水域螺蛳违反了《湖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的规定:禁止采捕、收购和运输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素体、卵和苗种,因养殖、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依据《湖北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的规定第四款: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175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财物(小石螺3000千克); 2.给予行政处罚5000元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月12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1〕6号 | 龚青平禁渔区违规垂钓案 | 龚*平 | / | / | 龚清平违反了《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且是初次违法。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规渔具; 2、 罚款5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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