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农药)罚〔2023〕62号 | 王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王响 | 当事人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9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3〕63号 | 盘先忠非法电力捕鱼案 | 盘先忠 | 当事人2023年5月24日,在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广王路附近使用背负式电鱼设备电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2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3〕64号 | 何克军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何克军 | 当事人2023年5月22日,在汉江潜江段高石碑宝丰闸大粮仓水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2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3〕65号 | 刘汝云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刘汝云 | 当事人2023年5月22日,在汉江潜江段高石碑宝丰闸简家湾水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6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3〕66号 | 吴国安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吴国安 | 当事人2023年5月1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田关河周矶段水域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142项第一款“初次违法或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2日 | |
6 | 潜农(农药)罚〔2023〕67号 | 伍俊经营假农药案 | 伍俊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经检查,发现有“Ben’s驱蚊喷雾”显示标签标注原产地美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Ben’s驱蚊喷雾”定性为假农药。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部分第20序列“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 |
7 | 潜农(渔业)罚〔2023〕68号 | 张东东非法电力捕鱼案 | 张东东 | 当事人2023年5月30日,在潜江市周矶街道东荆村东荆大堤附近电力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 |
8 | 潜农(种子)罚〔2023〕69号 | 潜江市运青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一案 | 潜江市运青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推广、销售“徽两优晶香丝苗”水稻种子属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第5序列:处罚依据“(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损失较小,或销售额1万以下的并处 2 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 |
9 | 潜农(种子)罚〔2023〕70号 | 潜江市宏胜种子农化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宏胜种子农化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的“美丰丝苗”水稻种子包装上标注的品种名称存在一品多名,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 |
10 | 潜农(渔业)罚〔2023〕71号 | 魏明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魏明华 | 当事人2023年6月1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潜江市高石碑镇兴隆河水域捕捞河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5日 | |
11 | 潜农(渔业)罚〔2023〕72号 | 易红林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易红林 | 当事人2023年6月1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潜江市高石碑镇兴隆河水域捕捞河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5日 | |
12 | 潜农(渔业)罚〔2023〕73号 | 易仁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易仁智 | 当事人2023年6月1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潜江市高石碑镇兴隆河水域捕捞河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5日 | |
13 | 潜农(渔业)罚〔2023〕74号 | 易文峰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易文峰 | 当事人2023年6月1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潜江市高石碑镇兴隆河水域捕捞河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5日 | |
14 | 潜农(渔业)罚〔2023〕75号 | 郭春来非法电力捕鱼案 | 郭春来 | 当事人2023年5月28日,在潜江市竹根滩镇夫耳堤村兽医站附件非法电力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25日 | |
15 | 潜农(渔业)罚〔2023〕76号 | 庄鑫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庄鑫华 | 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在东荆河四桥附近擅自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 |
16 | 潜农(渔业)罚〔2023〕77号 | 邓家怀非法电力捕鱼案 | 邓家怀 | 当事人2023年4月14日,在东荆河四桥附近使用背复式电力捕捞工具进行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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