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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潜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22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15:5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15:50:00 名  称:

发布日期:2024-06-26 15:5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潜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正确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结合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潜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潜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6日

潜江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规则所指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幅度的选择决定权。

第三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认定违法事实和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使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

  (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六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

(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还应当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执法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农业行政执法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的引导、规范功能。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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