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湖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潜江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执法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潜江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
2.潜江市农业农村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26日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柔性执法作用,把柔性执法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创新行政执法方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柔性执法是指本市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的过程中,基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灵活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 柔性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适当、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违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优先运用柔性执法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柔性执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
(一)劝导示范:针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义务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情况下,引导、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方式。
(二)警示告诫: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时,通过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予以改正的方式。
(三)说服教育: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行政相对人提高法律认识,心悦诚服,自觉改正发生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行政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方式。
(四)指导约谈: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理解法律法规不正确、责令改正缓慢或不到位、因同一或者类似问题被投诉举报多次或者已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等情况,通过与行政相对人谈话指导,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的方式。
(五)其他符合柔性执法的行政指导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一)未满 14 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符合《潜江市农业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违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执法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调查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情形的,对行政相对人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合规;
(二)经调查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的,应当结合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查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合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合规;
(三)经调查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查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柔性执法方式督促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以行政处罚。
第九条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正确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潜江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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