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潜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066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16:59:5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16:59:55 名  称: 2024年潜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2-20 16:59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2024年,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职,开展“绿剑护粮安”行动。聚焦重点,严查违法,维护秩序,保障农业、农产品安全及农民权益。现将我局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4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在潜江市周矶管理区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劣质农药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霜霉威盐酸盐、氯氰·毒死蜱、二甲戊灵、咯菌腈、乙羧·氟草醚、肟菌戊唑醇、哒螨灵”农药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批次农药定性为劣质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劣质农药霜霉威盐酸盐118袋、氯氰·毒死蜱550袋、二甲戊灵46瓶、咯菌腈27袋、乙羧·氟草醚63袋、肟菌戊唑醇32袋、哒螨灵50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某公司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2024年4月5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州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4月6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和高速警察在后湖高速收费站联合执法,于5时57分查获某公司通过一辆面包车运输121个猪头,且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经查,该公司自3月15日至4月6日共经营、运输猪头1160个,重10323.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94591元,且都未附有检疫证明。市农业农村局安排官方兽医对这批猪头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将这批猪头交还给了当事人。当事人经营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货值金额0.25倍的罚款23647.7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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