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标准》(农业部公告第1869号),现就加强我省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质检项目建设总体要求
(一)建设原则.
农产品质检项目实行综合建设的原则,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检测项目应包括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农业环境、农(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领域所涉及的质量安全检测参数.应根据本市县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复检、专项普查等工作量确定其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应以改扩建为主.
(二)建设要求.
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规范,执行国家节约土地、节约用水、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消防安全等要求,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项目选址应符合科学实验工作的要求,不宜建设在居民密集区、化工和重工业企业周边和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内.应满足交通便利、通讯畅通、供水供电有保障、工程地质结构稳定的要求.
(三)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严格按照省级农业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基本建设应有设计图、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竣工图、效果图.仪器设备采购要与实施方案相符,仪器数量和金额变更不得超过10%.超过10%的属重大变更,须报请原批准机构重新批复;严格基本建设和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严格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制度.
(四)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单位进行初验,形成初步验收结论意见.项目建设和审计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早向省农业厅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省农业厅根据投资额和管理权限,确定现场验收事宜.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财务账目、基本建设、仪器购置、工程竣工决算、项目审计报告和项目管理等文本资料.
二、实验室设计与布局
(一)实验室建设要求.
1、土建.实验室一般应相对独立.与行政办公一体的应有明显隔墙.实验室建筑面积,市级建筑面积1700m2,县级建筑面积600 m2.实验室及辅助用房墙面和房顶应光洁、防潮、无尘,走道的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无尘.
2、实验室设施.实验室管网要实行雨污分流,达到排放标准;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仪器设备和检测方法对温度、湿度及其他环境条件的要求;供电负荷不低于GB 50189的Ш级,专用设备应根据其要求设置稳压器或不间断电源;使用耐强酸强碱的实验室操作台,地面应具有耐腐蚀的性能,用水较多的实验室应设地漏;应设有消防设施,气瓶库、危险物品储存库等附属设施独立设置的,应符合安全、防护、疏散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实验室布局.
合理安排实验室布局,按业务管理区、物品存放区、实验区、实验室保障区进行分区建设管理.
1、业务管理区.包括检测人员办公室、业务接待室、接样室、档案室、培训室.
2、物品存放区.包括更衣室、样品室、标准物质室、试剂储存室.
3、实验区.包括样品前处理室、天平室、高温设备室、感官评价室、快速检测室、光谱分析室、色谱分析室、质谱分析室、微生物检测室、环境检测室、土肥检测室、种子检测室、饲料检测室.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一般不设质谱分析室、微生物检测室.
4、实验室保障区.包括制水室、供气室、洗涤室.
三、质检机构功能
(一)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
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复检、专项普查工作;承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承担本区域内各类委托检验任务;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宣传贯彻、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负责县级及以下检测机构的技术指导.
以定量检测为主,兼备现场快速检测能力,检测工作要能够满足本区域主导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检测任务,检出限能满足国家限量标准要求,年检测能力达到8-10万项次.
(二)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
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负责本区域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技术指导;承担本区域内各类委托检测任务;协助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负责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以现场快速检测和环境、土壤监测为主、兼顾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和重要禁、限用农(兽)药残留的定量检测,具备在本区域进行流动检测的能力,检出限要能满足国家限量标准要求,年检测样品量应满足本区域主导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及农业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管基本要求,年检测能力达到1-3万项次.
四、仪器设备
应具备与其功能定位和能力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考虑配备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适应性和科学性.在同等性能情况下,优先选择国产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基础配置见附件1、附件2,其他仪器设备配置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五、机构和人员
(一)机构设置.
农产品质检机构应是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独立对外行文,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二)人员配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执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行业标准.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总人数12-20人,其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2、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总人数8-12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六、保障正常运行
(一)依法开展检测工作.
承担农产品质检的机构应当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二)确保检测经费.
各级农业部门应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测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工作量增加而增加.确保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年监测经费(不含人员经费)在70万元以上,县级在35万元以上.
(三)加强人员培训.
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制订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所有人员应经检测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2人持有上岗证.
七、加强检查督办
2014年,省农业厅将加强市县农产品质检中心(站)项目建设督查工作,按照项目批复年限,分类进行检查督办.对于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通过省级验收、验收后运转正常、通过双认证的市县,省农业厅将分层次给予相应支持和鼓励.对不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进度慢和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市县,省农业厅将分别采取通报批评、致函当地政府、停止申报其他项目和约谈市县农业局主要负责人等措施,全面推进整改工作.
附件:1、市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基础配置表
2、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仪器设备基础配置表
湖北省农业厅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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