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潜江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1-109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09日 14:55:00 文  号:潜农业发〔202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09日 14:55:00 名  称: 关于成立潜江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09 14:55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成立潜江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全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任:陈运长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许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

员:黄丽枝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胡德风市农业综业执法支队支队长

何金龙市农业综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魏文卿市农业综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周剑波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主任

周国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综合科科长

何书文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关林章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魏全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黄丽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德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及日常事务。

附件:潜江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9日          

附件

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和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行政许可证;3.较大数额的罚款,根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重大案件以下的一般案件的审理,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对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成立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对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召开党组会讨论审理意见

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负责人、执法机构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1.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2.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3.执法程序的合法性;4.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市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理办公室),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负责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及日常事务。

  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1.受理案件材料;2.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提出是否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理;3.根据报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4.在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中抽选5名及5名以上奇数人员参加会议。

审理程序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经与会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和决定的意见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同时将决定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讨论。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讨论通过后,处罚机关根据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理纪律

  第九条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召开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在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以及可能影响审理结果的宴请,不得为当事人徇私说情。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和承办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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