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292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8日 15:5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8日 15:55:00 名  称: 关于印发《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8 15:5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318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对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与局监察室共同负责执行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市农业农村局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明,是否有不作为、滥作为、慢作为的行为;

(六)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下列行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纠正或进行改正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主要事实不明确,证据不充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错误

(四)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局监察室依据相关规定提请局党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被检查对象必须配合其工作,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恪尽职守,确保认定事实的准确性,证据的充分性,对于错误必须予以纠正,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确保奖惩分明。

第十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认真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严守纪律,做到公正廉洁,规范执法,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