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气象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665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17:05:10 文  号:鄂气党发〔2019〕60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5日 17:05:10 名  称: 中共湖北省气象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25 17:05

各市(州)气象局党组,省直管市(区)气象局党组,省局各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机关各处室:

《中共湖北省气象局党组关于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气象局党组

2019年10月25日


关于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支部

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为切实加强全省气象部门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部门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党支部设置

(一)气象部门各级党支部一般以处(科)室和单位为主,单独组建。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20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处(科)室和单位联合组建党支部。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1.省局机关各内设机构、学会秘书处分别组建党支部,党组成员根据其分工,编入相应的处室党支部。

2.省局各直属单位按科室分别组建党支部,党委(总支)委员根据其分工,编入相应的科室党支部。

3.各市(州)局按机关和直属单位分别组建党支部,党组成员分别编入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支部。

4.各县(市、区)局按在职和离退休党员,分别组建1个党支部。

5.各单位离退休党员一般以单位为主,单独组建1-2个党支部。单位离退休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编入在职党支部,超过50人的可组建2个党支部。

(二)规范各级党支部名称:“中共+单位名称+XXX支部委员会”,简称:XXX党支部

(三)党支部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报单位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研究决定并批复成立,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四)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撒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报单位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由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五)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临时组建的机构撒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二、规范党支部的任务

(六)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4.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6.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7.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8.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七)不同领域的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1.各级气象部门机关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局领导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2.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3.部门所属国有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4.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5.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三、规范党支部工作机制

(八)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

1.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3.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九)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应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十)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十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四、规范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十二)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十三)党支部要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要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 (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要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要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十四)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年底进行,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要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十五)党支部要结合每年的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十六)党支部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要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十七)党支部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规范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十八)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或纪检委员。

(十九)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要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

(二十)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二十一)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二十二)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有1年以上党龄。

(二十三)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处(科)室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要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二十四)各市(州)局党组要制定党员干部培训计划,每年分别举办1次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和党务干部轮训班,确保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支部委员等党务干部每三年完成1次轮训。要统筹安排,积极选派党支部书记参加部门和地方党校的规范化培训。

(二十五)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要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作出调整。

六、加强党支部建设的领导和保障

(二十七)各级党组(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级党组(党委)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二十八)各级党组(党委)书记要把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组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二十九)各级人事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市(州)局要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局直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党务干部。专兼职党务干部要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三十)各级党组(党委)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一定经费保障。要建立党员活动室,配备相应的学习资料和学习设施。上级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要按比例下拨党支部,用于党支部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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