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秩序,保障职工工伤待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公务员工伤保险统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责任主体单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湖北省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应当为本单位公务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未参保及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后果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各项工伤待遇。
(二)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欠费期间的各项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待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日
注:本公告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