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潜江市人社局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紧盯源头治理、规范合法用工,打击欠薪行为,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恰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三周年,潜江市人社局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2023年潜江市法治宣传“一月一主题”系列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现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解读。
潜江市某工程建设项目未及时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
一、案情描述
2023年2月20日,潜江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对辖区内某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处理情况
市人社局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展开调查。3月3日,市人社局对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违法行为立案并依法责令该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与此同时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多次主动上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讲解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要求和流程。3月17日,该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将专户开设情况上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案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即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人工费分别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两个独立账户,其中人工费必须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从源头依法规范并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薪款不分”的矛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本案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极易发生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分而导致用人单位挪用本应用于发放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他工程费用,从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所以市人社局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合法。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逾期不改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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