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10 10:40 来源:潜江市人社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现选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通过以案释法,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为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能否酌情调整

 一、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科技公司李某于2021年4月1日订立了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李某的岗位为销售主管。合同中还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李某不得利用科技公司的工作条件、业务资料、设施和渠道,私自为自己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工作,或进行与科技公司相竞争的活动,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不得将公司的业务私自截留、承揽或介绍给他人经营李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除赔偿科技公司各种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于2022年2月其手中的部分客户资源介绍给科技公司从事相同经营活动的其他公司,并从该公司获取了10%现金返点20000元。2022年6月8日,科技公司李某进行了停职处理。李某2021年税前年收入约为197800元,2022年1-4月税前收入约为92490元。科技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约定的竟业禁止条款,遂于2022年9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申请人请求

裁决李某支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三、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支付某科技公司违约金40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裁决结果提起上诉。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科技公司与李某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能否酌情调整。

在竟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能因劳动者的竞业行为遭受侵害进而造成利益损失,违约金则是对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填补。现行法律对违约金的标准并无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对违约金的标准均有约定过高的倾向。实际审理中,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可酌情参考以下因素:违约劳动者的职务及薪资水平、过错程度、违约造成的后果、违约劳动者的获利情况、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等。

本案中,李某的职务为某科技公司的销售主管,手中掌握大量的客户资源,其年收入在税前200000元上下。从查明的李某获取乙公司10%的现金返点20000元来看,某科技公司至少损失达200000元,并且还存在客户流失产生的后续损失。但双方约定的竟业禁止违约金高达1000000元,相当于李某5年的收入。从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公平原则出发,仲裁委员会酌情将违约金调整至不超过李某的2年收入,即400000元。

四、典型意义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损害其利益,往往倾向于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约定较低数额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约定数额巨大的违约金。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违约金约定的数额大小问题进行干涉,因此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无论金额大小均具备合法性。但数额巨大的违约金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劳动者忠实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另一方面,一旦劳动者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将可能因巨额违约金的支付陷入生活困境。因此在实践中有必要审查竟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对确实过高的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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